關於山西汾西礦業集團正新煤焦有限責任公司和善煤礦兼併重組整合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山西汾西礦業(集團)正新煤焦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山西汾西礦業集團正新煤焦有限責任公司和善煤礦兼併重組整合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批准的申請》(汾西正新辦字〔2014〕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我部審批即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已經查處。你公司必須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二、該項目位於山西省長治市沁源縣,屬國家規劃的晉中煤炭基地汾西礦區,為山西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項目,由原山西沁源和達煤業有限公司、沁源花坡煤炭有限公司、沁源善樸煤炭有限公司整合而成,整合後井田面積12.65平方公里,生産規模180 萬噸/年,服務年限24.37年。項目採用斜井開拓方式,全部冒落法管理頂板,利用和改造原山西沁源和達煤業有限公司、沁源花坡煤炭有限公司工業場地和部分生産設施,新建主、副斜井、回風立井、選煤廠等主體工程,配套建設輔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環保工程。
該項目建設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礦區總體規劃,滿足清潔生産要求。在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前提下,不利環境影響可得到減緩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進行建設。
三、項目建設和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優先解決被整合煤礦遺留和本項目未批先建施工産生的環境問題。拆除原有燃煤小鍋爐和露天儲煤場,加快廢棄工業場地和採空沉陷區的生態恢復工作。
(二)落實生態保護和恢復措施。嚴格控制施工區域,減少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裸露面採用苫布覆蓋,並設置排水溝,施工表土合理堆存,施工結束後用於土地復墾和植被恢復。運營期在岩移觀測線範圍內布設地表位移監測網格,同時在開採區周邊佈置岩移觀測站。井田範圍內文昌樓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留設保護煤柱,百草村、松羅村、胡漢坪等3個村莊下方採用充填開採,避免和減緩開採沉降對水體、建築物的不利影響。配合當地政府于2015年4月前完成松羅店村4戶居民搬遷工作。預留生態補償和恢復資金,及時充填地表裂縫,完成土地復墾和生態恢復工作。
(三)加強水環境保護。嚴格遵照“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地下水保護原則,加強對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的探測,發現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及時採取措施。落實地下水水位、水質的動態監測計劃,加強對供水管網沉陷影響的觀測,嚴格落實供水預案,確保居民飲水不受採煤影響。生産用水不得開采地下水,洗煤水閉路迴圈,新建礦井水和生活污水處理站,各類生産廢水和生活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四)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原煤輸送採用全封閉膠帶運輸走廊,原煤儲存採用全封閉式筒倉,各轉載點和跌落點採取噴霧灑水措施,煤炭運輸採用廂式車輛,對廠區道路進行硬化。新建2台10噸/小時燃煤蒸汽鍋爐和1台2噸/小時電蒸汽鍋爐,煙氣通過45米高煙囪排放。燃煤鍋爐燃用洗精煤,採用麻石水膜和雙鹼法脫硫除塵系統,外排煙氣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2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五)控制噪聲污染。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採用隔聲、消聲和減振等措施。各廠界噪聲須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要求。
(六)做好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掘進矸石充填井下廢棄巷道,動篩矸石和洗選矸石用於本項目村莊下方充填開採原料,剩餘部分和鍋爐灰渣送建材廠綜合利用。礦井水處理站煤泥濃縮處理後外售,生活垃圾定期清運處理。
(七)強化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管理。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修改單要求設計和建設矸石場,設置攔矸壩並加強運營管理。設置環境應急專業機構,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環境應急演練,並與地方政府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八)初步設計階段應進一步優化細化環境保護設計,在環保篇章中落實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各項措施及投資。在施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項目監理招標文件中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監理報告,環境監理報告作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之一。
四、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試生産前應向山西省環境保護廳書面提交試生産申請,經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試生産。試生産期間,必須按照規定程式向我部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生産。如需對本項目環評批復文件同意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我部報告,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項目運作3-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我部委託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和長治市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7月7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山西省環境保護廳,長治市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核工業北京地質研究院。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7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