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予批准煙臺港西港區30萬噸級原油碼頭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通知
中海油煙臺港油品碼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呈請審查煙臺港西港區30萬噸級原油碼頭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油品碼頭〔2014〕18號)收悉。經審查,該項目及環境影響報告書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該項目所在海域環境敏感,周圍分佈多個自然保護區及養殖區,報告書未對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充分論證,不符合《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範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77號)的相關要求。
二、該項目位於《山東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1999年)劃定的二類環境功能區,不符合二類環境功能區“養殖、鹽業區”的功能要求。目前,《山東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2011修編版)正在修編,但尚未得到批復。
鋻於上述問題,我部決定不予批准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我部委託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進行監督檢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決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7月30日
抄送: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煙臺市環境保護局,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環境保護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