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予批准國電電力普蘭店熱電廠“上大壓小”新建工程(2×350MW)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通知
國電電力普蘭店熱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送〈國電電力普蘭店熱電廠“上大壓小”新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國電普電〔2014〕13號)收悉。經審查,該項目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該項目部分氮氧化物總量指標擬從關停普蘭店天盛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的減排量中解決,而普蘭店天盛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尚未關停,該總量來源不符合總量指標管理的有關要求。
二、該項目所在大連市2013年環境空氣中細顆粒物(PM10)、可吸入顆粒物(PM2.5)年平均濃度不達標,該項目未提供煙粉塵總量指標倍量替代方案,不符合《關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嚴格環境影響評價準入的通知》(環辦〔2014〕30號)的有關規定。
鋻於以上問題,我部決定不予批准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我部委託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遼寧省環境保護廳進行監督檢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決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7月30日
抄送:遼寧省環境保護廳,大連市環境保護局,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環境保護部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