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黎湛鐵路電氣化改造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國鐵路總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送黎塘至湛江鐵路電氣化改造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鐵總計統函〔2014〕68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貴港市、玉林市和廣東省湛江市、茂名市境內,主要包括黎湛鐵路和河茂鐵路全線電氣化改造工程和局部路段提速改造等相關工程。
電氣化改造工程主要為:按國鐵I級、雙線電力牽引鐵路建設標準,對既有內燃牽引的黎湛鐵路(不含塘口至湛江段約17.8公里路段線路)進行電氣化改造,線路起于湘桂鐵路黎塘車站,終於湛江市湛江站,全長318.262公里,採用有砟軌道和無縫線路,設計速度動車和普通客車160公里/小時、貨車100公里/小時,線路設車站23處。按國鐵Ⅱ級、單線電力牽引鐵路建設標準,對既有內燃牽引的河茂鐵路進行電氣化改造,線路起于黎湛鐵路河唇站,終於茂名市茂名站,線路全長約61.353公里,採用有砟軌道和無縫線路,設計速度普通客車100公里/小時、貨車80公里/小時,線路設車站6處。電氣化改造工程新建牽引變電所4座,沿線車站數量、性質、規模及佈置形式維持現狀。
局部路段提速改造工程主要為對黎湛線根竹至玉林段進行提速改造,改造單線線路長74.7公里,最高提速至160公里/小時。該路段新建橋梁5座,長370米,接長橋梁3座,長23.5米。其他相關工程包括黎湛線黎塘至河唇段及河茂線平改立工程,以及局部路段的路基整治工程。工程計劃建設工期2年。
該項目符合《中長期鐵路網規劃(2008年調整)》和《鐵路“十二五”發展規劃》。項目跨越雷州青年運河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鶴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保護目標,沿線環境較為敏感,雖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許可,須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及污染防治措施,以有效緩解和控制環境不利影響。在切實落實各項環保措施,並做好沿線規劃控制,確保環保搬遷安置問題得到妥善解決的前提下,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強化沿線水環境保護措施。加強施工期和運營期環境管理,嚴格執行沿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關保護、管理規定,落實環境敏感路段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路段,強化施工期環境監理,嚴控施工範圍,保護區內橋梁施工時應設置防護網,避免鑽孔出渣落入水體。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施工營地等臨時工程,禁止向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優化提速改造路段涉水橋梁的設計及施工工藝,減少水中橋墩的數量,橋梁樁基礎施工應安排在枯水期,涉水橋墩採用鋼圍堰施工。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建立區域應急聯動機制,確保沿線飲用水水源安全。沿線既有車站污水採用生化處理工藝,污水經處理滿足市政接管要求後納入市政污水管網集中處理,接觸網工區的污水經生化處理工藝處理達標後綜合利用。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運作管理,確保穩定運作。
(二)落實噪聲和振動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以新帶老”要求,一併解決既有工程存在的噪聲和振動污染問題。結合噪聲影響預測結果和工程拆遷安置實施方案,對線路兩側噪聲預測超標的敏感建築物,針對不同情況,採取拆遷、功能置換、設置聲屏障、安裝通風隔聲窗等措施,對振動預測超標敏感點採取功能置換措施,確保敏感點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標準要求。項目試運作前須完成沿線振動超標的11處約43戶敏感點功能置換工作。加強運營期噪聲、振動敏感目標的跟蹤監測,根據結果及時增補、完善環保措施,避免噪聲和振動污染擾民。
積極配合地方政府落實搬遷安置工作並做好徵地補償,防止次生環境問題。合理規劃工程沿線土地的使用,線上路兩側噪聲和振動超標範圍內,嚴格控制新建學校、醫院及居民住宅等噪聲和振動敏感建築物。
(三)加強沿線生態保護。加強施工期環境監理,控制永久佔地面積,優化臨時施工場地選址,各類施工活動應嚴格限制用地範圍。剝離存放施工表土,施工結束後,及時對臨時佔地進行覆土和生態恢復。做好廢棄線路的生態恢復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減緩電磁環境影響。牽引變電所、基站選址遠離居民區、學校等敏感目標。運營期應加強監測,採取相關措施,妥善解決列車運作電磁干擾影響沿線無線電視接收用戶收看電視的問題。
(五)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加強施工期管理,對運輸物料採取加蓋篷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及時灑水減少揚塵。全線車站採暖、供水等均採用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六)在工程施工和運作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
(七)初步設計階段應進一步優化細化環境保護設施,在環保篇章中落實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各項措施及投資。在施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監理招標文件中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並定期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交項目環境監理報告,環境監理報告作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之一。
三、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提交書面試運作申請,經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試運作。在工程試運作期間,必須按規定程式向我部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工程方可正式投入運作。
四、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如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本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我部委託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廣西壯族自治區以及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及監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接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以及南寧市、貴港市、玉林市、湛江市和茂名市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7月31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鐵路局,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南寧市、貴港市、玉林市、湛江市、茂名市環境保護局,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7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