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高速公路北京至拉薩線青海省扎麻隆至倒淌河段公路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青海省交通廳:
你廳《關於申請對京藏高速(G6)青海境內扎麻隆至倒淌河段公路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給予審查批復的請示》(青交綜規〔2014〕13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青海省西寧市、海南藏族自治州境內。起點于西寧市多巴鎮扎麻隆村附近接國家高速公路西寧南過境段終點,終點與京藏高速倒淌河至共和段相接,全長71.882公里,其中利用西湟一級路加寬改建八車道里程為13.47公里,整幅新建四車道里程為58.412公里。工程採用高速公路標準建設,設計速度80公里/小時,其中扎麻隆至湟源段為八車道高速公路,路基寬度40.5米(整體式路基)/20.5米(分離式路基),湟源至倒淌河段為新建4車道高速公路,路基寬度24.5米(整體式路基)/12.25米(分離式路基)。全線共設橋梁19425米/73座、隧道7910米/12座,服務區1處,停車區3處,匝道收費站3處。
該項目符合《國家公路網規劃(2013年-2030年)》和《青海省公路網(調整)規劃》,交通運輸部提出《關於京藏高速(G6)青海境內扎麻隆至倒淌河公路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預審意見》(交函規劃〔2014〕111號),水利部以《關於國家高速公路北京至拉薩線青海省扎麻隆至倒淌河段公路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復》(水保函〔2014〕60號)提出審查意見。在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及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環境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與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進一步優化線路及工程方案。下一階段設計和施工中,應採用局部優化線路、以橋帶路、降低路基高度及收縮邊坡等方式減少對耕地、生態公益林的佔用。將位於青海湖裸鯉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內的倒淌河服務區改為停車區,不得在該停車區設置加油站及餐飲等服務設施。
(二)做好水土保持等生態保護工作。佔用基本農田及林地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依法履行佔用手續,落實佔補平衡要求。優化棄渣場、施工便道等臨時施工場地選址,控制佔用耕地和林地數量。施工佔地和開挖前先將表土剝離,集中堆放,用於復墾或植被恢復。工程後期及時做好工程開挖面、棄渣場、施工便道、施工營地等的復墾或生態恢復,生態恢復的植物物種應選擇當地鄉土物種。對距公路較近的1株古樹設置警示牌。加強宣傳教育,禁止獵殺動物。
工程部分路段穿越青海湖裸鯉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實驗區和大黑溝省級森林公園等生態敏感區,應加強上述路段的施工管理,禁止在敏感區內設置取棄土場、施工營地等臨時工程。結合沿線生態和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做好景觀設計和生態恢復工作。
(三)嚴格控制噪聲影響,落實防治措施。選用低噪聲的施工機械和工藝,合理佈置施工場地,高噪聲施工機械應遠離居民區布設。敏感點路段施工時,禁止夜間進行高噪聲施工作業。對預測超標的東峽鄉中心學校等32處敏感點採取聲屏障結合隔聲窗措施。合理選擇聲屏障的數量、長度、高度和型式,加強聲屏障的設計、施工和維護保養工作,確保降噪效果。運營期加強沿線敏感點的噪聲跟蹤監測,根據結果及時增補、完善措施。
商請並配合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合理規劃沿線土地利用,公路兩側噪聲超標範圍內不宜新建居民住宅、學校等噪聲敏感建築。
(四)加強沿線地表水環境的保護。下一階段應進一步優化跨河橋梁設計,減少水中橋墩數量。橋墩施工儘量選擇在枯水期進行,施工應採用鋼套筒圍堰方式。不得在距離河流200米範圍內設置施工營地、施工場地等臨時設施。
運營期應保證服務區、收費站等各類服務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作和定期維護。倒淌河服務區改為停車區後設置環保廁所,定期清運、嚴禁外排;日月山收費站、莫多吉收費站污水採用防滲化糞池處理,定期清運、嚴禁外排;湟源匝道收費站污水採用化糞池處理,定期清運;其他設施的污水經處理達《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級標準後排放。加強運營期水質監測,根據監測結果採取相應措施,確保水質達標。
(五)進一步完善運輸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加強危險品運輸管理,落實應急器材,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嚴格應急報告制度,防止運輸危險品的車輛發生突發事故對水體造成污染。對跨越Ⅰ類水體藥水河的4座跨河橋梁、DK31+990橋梁、日月山互通立交匝道橋和A8K70+200至A8K70+600、A8K70+800至A8K71+000、A8K72+200至A8K72+400伴河路段等敏感路段的橋面及路面設置徑流收集系統,做好設計工作,合理設置事故應急池的位置、容積,事故應急池進行防滲處理,加強徑流收集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六)減緩隧道工程施工對地下水的影響。隧道施工中,採取“以堵為主、限量排放”的原則,實施超前地質預報,根據預報結果,必要時採用超前預注漿堵水、開挖後補注漿等措施,合理確定隧道排水指標,以減緩地下水位下降而導致地表水漏失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加強隧道排水清污分流、污廢水處理和監測工作,優選廢水處理工藝,做好處理後廢水回用工作。
(七)在工程施工和運營過程中,加強與沿線公眾的溝通,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
三、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一)落實建設單位內部的環境管理部門、人員和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有關方面的環境保護責任。根據批復的環境保護措施,重新核定投資概算。同步進行環境保護初步設計、招標設計和技術施工設計。開展環境保護招標,將環境保護措施納入施工承包合同中。開展工程環境監理,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環境監理報告。
(二)工程建成後,必須按規定程式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項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如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評批復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過5年未開工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部重新審核。
四、我部委託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青海省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你廳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報告書分送我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青海省環境保護廳、西寧市環境保護局、海南藏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7月31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運輸部,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青海省環境保護廳,西寧市、海南藏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交通運輸部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所,環境保護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7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