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予批准烏審旗蒙格沁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梅林廟礦井及選煤廠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通知
烏審旗蒙格沁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審〈烏審旗蒙格沁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梅林廟礦井及選煤廠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蒙格沁發〔2014〕11號)收悉。經審查,該項目及環境影響報告書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工程井田西部與哈頭才當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和毛烏素沙地柏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重疊,總重疊面積佔井田面積40%。該區域地勢平坦,採煤沉陷後淺層地下水將露出地表形成積水區,對哈頭才當水源地造成較大影響,不符合《鄂爾多斯市重點城鎮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方案》的規定。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地下水評價內容不全面,未預測採煤引起的哈頭才當水源地地下水補徑排條件、地下水流場、補給量的變化情況及影響程度,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10-2011)的規定,地下水評價結論不可信。
三、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來源不符合總量指標管理的有關規定。
鋻於以上問題,我部決定不予批准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我部委託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進行監督檢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決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8月1日
抄送: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煤國際工程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