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昌吉2×350MW熱電聯産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查〈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昌吉(2×350MW)熱電聯産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送審稿)〉的請示》(新天能請字〔2014〕1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廠址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新建2台350兆瓦超臨界抽凝機組,配2台1152噸/小時超臨界煤粉爐。同步建設鍋爐煙氣脫硫、脫硝、除塵系統,採用直接空冷系統,配套燃煤儲運系統、取排水系統、廢水處理及回用系統、灰場等公用輔助系統。項目建成後,為規劃的昌吉市供熱Ⅱ區提供採暖用熱和工業用汽,並拆除供熱範圍內99台燃煤小鍋爐。
該項目建設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昌吉市熱電聯産規劃修編(2012-2030)》和《昌吉市供熱專項規劃(2012-2030年)》要求,國家能源局和水利部分別出具了《關於同意新疆天池能源昌吉熱電等5個電站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函》(國能電力〔2013〕103號)和《關於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昌吉(2×350MW)熱電聯産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復》(水保函〔2013〕427號)。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後,污染物可達標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環境保護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要求。因此,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與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地方政府按期拆除供熱區域內99台燃煤小鍋爐;加快供熱管網工程建設,確保與本工程同步配套實施。以上要求納入本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內容。
(二)燃用設計煤種,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採用石灰石-石膏濕法煙氣脫硫系統,不設GGH和煙氣旁路,脫硫效率不低於96%;採用低氮燃燒技術和選擇性催化還原法(SCR)煙氣脫硝裝置,以液氨為脫硝還原劑,脫硝效率不低於85%;採用電袋複合除塵器,綜合除塵效率不低於99.95%;除塵、脫硫、脫硝對汞協同脫除率不低於70%。煙氣通過1座210米高單管煙囪排放。煙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表2中燃煤新建鍋爐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各類無組織排放的影響,認真落實原輔料儲運、破碎工序及貯灰場等環節揚塵控制措施。輸煤棧橋採取封閉佈置,碎煤機室、煤倉間、各轉運站及落煤點等設除塵和沖洗裝置。建設全封閉煤場。廠界大氣污染物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相關要求。
(三)落實節水與水污染防治措施。生産用水取用昌吉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污水處理廠中水,生活用水來自努爾加水庫地表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則,完善設計和建設廠區排水系統及污水處理設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酸鹼廢水經中和處理後回用於脫硫系統,含煤廢水經煤水處理裝置處理後回用於本系統,脫硫廢水經處理後回用於煤場噴灑和除灰渣系統,生活污水經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處理後,用於綠化或進入中水深度處理裝置處理後回用,生産廢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事故情況下廢水排入廠內2座2500立方米的事故池。
廠區應採取嚴格的分區防滲措施。對脫硫廢水處理設施、液氨罐區、酸鹼罐區、燃油庫等區域採取重點防滲。合理設置地下水監測井,落實地下水污染監控計劃,制訂地下水風險防範措施,避免對地下水環境造成污染。
(四)優化廠區平面佈置,選用低噪聲設備,合理佈置高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採取隔聲、消聲、減振等降噪措施,北廠界、西廠界、南廠界分別設置540米長、320米長、480米長的隔聲墻。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北廠界、西廠界外300米,南廠界外200米範圍內規劃控制。合理安排吹管時間,吹管須提前公告周圍居民,防止噪聲擾民。
(五)嚴格落實固體廢物分類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對固體廢物實施分類處理、處置,除灰渣系統應採用灰渣分除、幹灰貯存方式。灰渣及脫硫石膏全部綜合利用,綜合利用不暢時用汽車運至事故灰場分區碾壓貯存。灰場的建設和使用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Ⅱ類場地相關要求。合理設置地下水監測井,加強管理和監測,防止對周邊地下水造成污染。廢煙氣脫硝催化劑應納入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六)落實環境風險事故防範措施,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嚴格落實油罐區、酸鹼罐區、污水處理設施和事故池等區域的防滲和監控措施。液氨罐區合理設置圍堰,並安裝氨逃逸監測和自動水噴淋裝置。加強對除塵、脫硫、脫硝等系統裝置運作的管理,一旦出現事故,必須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發生。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培訓和演練,有效防範和應對環境風險。
(七)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設置規範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體廢物堆放場,並設立標誌牌。安裝外排煙氣污染物自動連續監測系統,並與環保部門聯網。煙囪應按規範要求預留永久性監測口。
(八)開展施工期工程環境監理工作,在施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監理招標文件中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定期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交工程環境監理報告。環境監理情況納入環境保護驗收內容。
(九)在工程施工和運作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定期發佈環境資訊,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竣工後,必須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書面提交試生産申請,經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試生産。在項目試生産期間,必須按規定程式向我部申請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項目方可正式投入運作。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工程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部重新審核。
五、我部委託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以及昌吉回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9月16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環境保護局,新疆鼎耀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9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