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石油深圳LNG應急調峰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批中石油深圳LNG應急調峰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碼頭、接收站部分)的請示》(中油安〔2014〕1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中石油深圳液化天然氣(LNG)應急調峰站項目位於深圳大鵬灣東北岸迭福片區。該項目包括碼頭工程、LNG接收站工程及相關輔助工程、公用工程等,建設規模為300萬噸/年。該項目陸域形成採用吹填疏浚土方式,填海面積39.7329公頃。碼頭工程包括1座接卸8萬立方米~26.7萬立方米LNG運輸船泊位、1座LNG船舶棧橋、1座3000噸級工作船泊位以及港池等配套設施。接收站工程主要包括4座16萬立方米LNG儲罐、蒸發氣處理系統、LNG氣化/輸送系統、火炬/放空系統,預留槽車裝車系統、冷能利用系統等。
該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相關規劃要求。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項目建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可得到減緩。因此,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加強陸域和海域生態保護。施工期禁止在深圳市大鵬半島自然保護區內設置施工營地、施工場地、施工便道等臨時施工設施以及進行砍伐樹木、採石等活動。填海作業採取先圍後填和分區回填的施工方式,嚴格控制吹填疏浚作業範圍和施工時間,最大限度減少對底泥的擾動。吹填疏浚作業應避開魚類繁育高峰季節,配合海洋漁業管理部門實施海洋生態補償措施,結合當地增殖放流規劃,優化增殖放流措施,對增殖放流效果開展跟蹤監測,並及時調整放流的種類和規模。積極開展冷能利用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嚴格控製冷排水溫度、排放量和排放強度,做好冷排水溫度和余氯線上監測,減少對海洋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二)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船舶廢水交由有資質的公司收集後處理,禁止直接排入港池等海域;接收站生活污水設置一體化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裝置,出水滿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中“城市綠化”標準後,用於廠區綠化、道路噴灑等;含油污水經隔油池預處理後,送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裝置處理。
(三)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加強航道和船舶管理,合理調度船舶作業,避免發生船舶碰撞事故等引發環境污染。碼頭區、LNG罐區、工藝裝置區均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低溫探測器和火焰探測器等報警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和消防設施,加大風險監測和監控力度,一旦出現事故,必須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針對項目可能産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完善環境風險防範與應急管理體系。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建設和完善項目所在港區環境風險預警體系、環境應急保障體系。該項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與深圳市和當地海事部門以及周邊LNG企業、深圳港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加強區域應急物資調配管理,構建區域環境風險聯控機制。
(四)落實環境空氣、噪聲、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措施。建設船舶岸電設施,減輕停泊期間燃油大氣污染。優化噪聲源佈局,站場優先選擇低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採取隔聲、減振等綜合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船舶垃圾委託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施工期設置臨時垃圾集中收集設施,分類收集後生活垃圾送城市垃圾填埋場處理,建築垃圾回填;運營期生活垃圾送城市垃圾處理場統一處理,來自疫區的船舶生活垃圾經檢疫後妥善處置,含油污泥送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
(五)適時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跟蹤監測冷排水、卷載效應及海水余氯排放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影響。
(六)在工程施工和運作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定期發佈環境資訊,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七)初步設計階段應進一步優化細化環境保護設施,在環保篇章中落實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各項措施及投資。在施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監理招標文件中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並定期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交工程環境監理報告,環境監理報告作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之一。
三、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書面提交試運作申請,經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試運作。在工程試運作期間,必須按規定程式向我部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運作。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工程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部重新審核。
五、我部委託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以及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9月16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青島中油華東院安全環保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9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