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建鐵路格爾木至庫爾勒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國鐵路總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送新建鐵路格爾木至庫爾勒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鐵總計統函〔2014〕57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新疆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境內,起于格爾木市格爾木站,止于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庫爾勒站,正線全長1214.583公里。另設疏解線和聯絡線長度共計44.337公里。工程為新建國鐵Ⅰ級單線鐵路、電力牽引、設計速度目標值120公里/小時。全線設橋涵3534座、隧道18座、車站38座、牽引變電所19處。
該項目符合《中長期鐵路網規劃(2008年調整)》、《鐵路“十二五”發展規劃》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鐵路“十二五”發展規劃》要求,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分別出具了《關於新建格爾木至庫爾勒鐵路項目建議書的批復》(發改基礎〔2013〕1965號)和《關於新建格爾木至庫爾勒鐵路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復》(水保函〔2014〕226號)。受自然環境、地質條件等因素制約,工程需穿越新疆阿爾金山羅布泊野駱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相關主管部門已出具意見。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並對穿越新疆阿爾金山羅布泊野駱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線路方案優化後,工程建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與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強化穿越自然保護區路段生態保護工作。嚴格按照自然保護區相關管理要求,落實線路穿越新疆阿爾金山羅布泊野駱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生態保護和生態補償措施。工程線位應儘量靠近新315國道,對斯米爾布拉克泉路段線路進行優化,並就取消保護區內擬設置和預留車站及線路維修工區進行研究。
進一步細化自然保護區內施工工藝和施工組織方案,取消保護區內的混凝土攪拌站,不得在保護區內建設制梁場等大型臨時工程。保護區內臨時設置的取棄土場等應在施工結束後儘快恢復原生態地貌。嚴格控制施工作業範圍,施工便道應盡可能利用沿線現有道路。
(二)落實野生動物保護措施。根據自然保護區內動物的主要分佈情況及遷徙路線,研究將路基調整為橋梁的可行性。根據工程影響範圍內野生動物飲水地和活動習性特點調查情況,採取增加橋梁長度、高度等方式提高動物通道的利用率。優化保護區內隧道施工工藝,採取非爆破施工法或者控制一次裝藥量等方式,減緩爆破振動噪聲對動物的影響。施工期間對斯米爾布拉克泉採取保護措施,設置隔離護欄,施工作業禁止使用泉水。
加強施工期、運營期野生動物跟蹤監測,發現對保護區內野生動物産生影響時應及時停止施工。開展動物通道效果監測評估工作,根據跟蹤情況及時採取改進措施。
(三)做好水土保持等生態保護工作。對工程穿越胡楊林國家級生態公益林路段作方案局部優化,避繞胡楊林分佈密集區,減少胡楊等植物的砍伐數量;施工中嚴格控制工程佔地,並採取林木移栽、養護、補償等措施。優化工程穿越烏圖美仁濕地路段的線路方案,確保濕地水力聯繫不受影響。加強施工期、運營期濕地鳥類監測,運營期根據需要採取聲屏障和遮光板措施。
嚴格控制施工範圍,按照“永臨結合”的原則,優化全線取土場、棄土場等臨時場地設置。施工結束後及時採取工程和生態恢復措施。佔用基本農田及林地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依法履行佔用手續,落實佔補平衡要求。
(四)嚴格控制噪聲和振動影響,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噪聲影響預測結果和工程拆遷安置實施方案,對線路兩側噪聲預測超標的敏感建築物,針對不同情況,採取拆遷、功能置換、設置聲屏障、安裝通風隔聲窗等措施,對振動預測超標敏感點採取拆遷或功能置換措施,確保敏感目標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標準要求。運營期加強噪聲、振動敏感目標的跟蹤監測,根據結果及時增補、完善環保措施,避免噪聲和振動污染擾民。
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拆遷安置工作,項目試運作前須完成鐵路沿線外軌中心線30米內約18戶居民的拆遷安置,做好徵地補償,防止次生環境問題。合理規劃工程沿線土地的使用,線路兩側噪聲和振動超標範圍內,嚴格控制新建學校、醫院及居民住宅等噪聲和振動敏感建築物。
(五)加強沿線地表水環境的保護。下階段應進一步優化跨河橋梁設計,減少水中墩數量,跨河橋梁基礎施工應選擇在枯水期進行,並採用鋼套筒圍堰方式。不得在河道範圍設置取土場、棄渣場、施工場地等地面臨時設施,施工生産廢水和生活廢水不得排入沿線Ⅰ、Ⅱ類水體。
對跨越水體的橋梁採取加設護輪軌防翻車措施,跨越Ⅰ、Ⅱ類水體的橋梁設置橋面徑流收集系統,做好設計工作,合理設置事故應急池的位置、容積,事故池進行防滲處理,加強徑流收集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加強鐵路運作安全管理,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做好項目環境風險管理工作。
加強運營期沿線各站(所)污水處理設施的運作管理,確保污、廢水處理達到相應標準後排入市政管網或回用。
(六)減緩隧道工程施工對地下水的影響。隧道施工中採取“以堵為主、限量排放”的原則,實施超前地質預報,根據預報結果,採用超前預注漿堵水、開挖後補注漿等措施;合理確定隧道排水指標,加強隧道排水清污分流、污廢水處理工作,優選廢水處理工藝,做好處理後廢水回用工作,禁止向Ⅰ、Ⅱ類水體、動物飲水地排放污廢水。
強化隧道周邊動物飲水泉的監控措施,若隧道施工導致動物飲水受到影響,應採取增加人工井泉等方式予以彌補。下階段設計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工程穿越自然保護區阿爾金山段的水文地質專題研究,加強隧道施工超前地質預報及地下水預報工作,做好防涌水、突水風險的應急預案。
對沿線隧道工程棄渣進行危險廢物毒性放射性鑒別,按相關規範要求妥善處理棄渣。
(七)在工程施工和運作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定期發佈環境資訊,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提交書面試運作申請,經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試運作。在工程試運作期間,必須按規定程式向我部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工程方可正式投入運作。
借鑒青藏鐵路和在建的成蘭鐵路施工經驗,開展施工期環境保護監理工作,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後3-5年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工程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部重新審核。
五、我部委託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以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環保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9月16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鐵路局,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環保局,中鐵第一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9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