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建鐵路銀川至西安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國鐵路總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送新建銀川至西安鐵路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鐵總計統函〔2014〕75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陜西省、甘肅省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起于陜西省西安市,經咸陽市、甘肅省慶陽市、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止于銀川市,包括區間正線、西安樞紐貨車第二雙線及其他相關工程。工程新建線路全長722.66公里,其中茂陵站至銀川站長597.96公里,西安樞紐貨車第二雙線長124.7公里。工程為國鐵Ⅰ級雙線鐵路、電力牽引、設計速度目標值200公里/小時。全線新建特大、大中橋梁259座、隧道24座、牽引變電所15處,設車站43座。
該項目符合《中長期鐵路網規劃(2008年調整)》及《鐵路“十二五”發展規劃》要求,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分別出具了《關於新建銀川至西安鐵路項目建議書的批復》(發改基礎〔2013〕1643號)和《關於新建銀川至西安鐵路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復》(水保函〔2014〕318號)。受自然環境、施工條件等因素制約,工程需穿越寧夏白芨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陜西省永壽翠屏山市級自然保護區和甘肅省慶城縣馬嶺東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關主管部門均出具了意見。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與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強化穿越自然保護區路段生態保護工作。嚴格按照自然保護區相關管理要求,落實線路穿越寧夏白芨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陜西永壽翠屏山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生態保護和生態補償措施。自然保護區內禁止設置取棄土場等臨時工程,擬設在白芨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取土場應另行選址。優化穿越永壽翠屏山市級自然保護區的隧道設計方案和施工工藝,保護區內斜井數量減到3座。嚴格控制施工範圍,施工便道應盡可能利用沿線現有道路。
(二)做好水土保持等生態保護工作。嚴格控制施工範圍,按照“永臨結合”的原則,優化全線取土場、棄土場等臨時場地設置。施工結束後及時採取工程和生態恢復措施。佔用基本農田及林地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依法履行佔用手續,落實佔補平衡要求。穿越黃河青石段大鼻吻鮈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路段應按照水産種質資源保護部門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三)嚴格控制噪聲和振動影響,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噪聲影響預測結果和工程拆遷安置實施方案,對線路兩側噪聲預測超標的敏感建築物,針對不同情況,採取拆遷、功能置換、安裝通風隔聲窗等措施,對振動預測超標敏感點採取拆遷或功能置換措施,確保敏感目標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標準要求。運營期加強噪聲、振動敏感目標的跟蹤監測,根據結果及時增補、完善環保措施,避免噪聲和振動污染擾民。
積極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拆遷安置工作,項目試運作前須完成鐵路沿線外軌中心線30米內以及既有鐵路與本工程包夾地帶內共911戶居民的拆遷安置,做好徵地補償,防止次生環境問題。合理規劃工程沿線土地的使用,線路兩側噪聲和振動超標範圍內,嚴格控制新建學校、醫院及居民住宅等噪聲和振動敏感建築物。
組織開展工程引入銀川站路段鐵路交通噪聲綜合治理專項研究,結合敏感建築特點,合理確定聲屏障形式,採取全封閉或半封閉框架式聲屏障,確保區域聲環境品質標準達標。
(四)加強沿線地表水環境的保護。下階段應進一步優化跨河橋梁設計,減少水中橋墩數量,跨河橋梁基礎施工儘量選擇在枯水期進行。不得在馬嶺東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東溝水庫水源涵養區範圍內設置取土場、棄渣場、施工場地等臨時設施。施工期生活污水、施工廢水和廢渣嚴禁直接進入地表水體。對跨越東溝水庫水源涵養區的橋梁設置橋面徑流收集系統,做好設計工作,合理設置事故應急池的位置、容積,事故池進行防滲處理,加強徑流收集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加強運營期沿線各站(所)污水處理設施的運作管理,位於自然保護區內的車站生活污水處理後應全部回用不外排,其餘各站污、廢水處理達到相應標準後排入市政管網或回用、外排。
加強鐵路運作安全管理,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做好項目環境風險管理工作。
(五)隧道施工中,按照“以堵為主、限量排放”的原則,根據地質預報結果,對環境敏感區及有動植物保護要求的隧道採用超前預注漿堵水、開挖後補注漿等措施,減緩地下水位下降而導致地表水漏失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加強隧道排水清污分流、污廢水處理和監測工作,優選廢水處理工藝,做好處理後廢水回用工作。對沿線隧道附近居民水源點的水位和水質進行實時監測,預留補償費用,一旦出現異常,應及時採取補償措施,確保用水安全。
(六)牽引變電所、基站選址應遠離居民區、學校等敏感目標,減緩電磁環境影響。運營期應加強監測,採取相關措施,妥善解決列車運作電磁干擾影響沿線無線電視接收用戶收看電視的問題。
(七)施工前應取得文物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按照文物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前期搶救性發掘工作,嚴格控制施工活動範圍,施工中遇有疑似遺址或文物出土時應立即停工,並及時報告文物保護主管部門。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定期發佈環境資訊,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提交書面試運作申請,經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試運作。在工程試運作期間,必須按規定程式向我部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工程方可正式投入運作。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工程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部重新審核。
五、我部委託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以及西安市、咸陽市、慶陽市、吳忠市、銀川市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9月16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鐵路局,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西安市、咸陽市、慶陽市、吳忠市、銀川市環境保護局,中鐵第一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9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