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比亞迪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年産5000輛純電動客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比亞迪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比亞迪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年産5000輛純電動客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申請》(比亞迪汽車工業南京分公司〔2014〕2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江蘇省南京市溧水經濟開發區西區,年産純電動客車5000輛,工程主要建設內容包括:衝壓車間、焊裝車間、涂裝車間、底盤車間、總裝車間、檢測車間等主體工程及配套的貯運工程、公用輔助工程及環保工程。
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南京市溧水區城鄉總體規劃(2013-2030)》、《南京市溧水縣經濟開發區西區規劃(2008-2015)》等要求,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後,項目對環境不利影響能夠得到一定的緩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加強施工期間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採取切實可行措施,嚴格控制施工揚塵、噪聲、廢水、固體廢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二)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車架焊接過程産生的焊接煙塵和噴砂過程産生的噴砂廢氣採用濾筒式除塵器處理,涂裝車間噴塗工序和烘乾過程中産生的漆霧與揮發性有機物採取“水旋式漆霧處理+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前處理打磨粉塵及少量除油廢氣採用“玻璃纖維+中效幹式過濾棉+活性炭纖維”處理,發泡廢氣採用活性炭纖維吸附處理。上述廢氣經處理後均通過排氣筒外排,排氣筒高度和各類廢氣外排污染物濃度與排放速率須滿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297-1996)二級標準,排放揮發性有機物須滿足相應限值要求。加強對無組織排放廢氣的環境管理,加強對各類廢氣污染源及周邊區域的例行監測,廠界空氣品質須滿足相應標準限值要求。
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該項目防護距離內規劃控制工作,防護距離範圍內不得規劃、建設居民區、醫院、學校、幼兒園等環境敏感保護目標。
(三)加強水污染防治措施。噴漆廢水、噴塗廢水經處理後迴圈使用,不得外排;其他生産廢水經廠內預處理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後,與生活污水一併經市政管網排入溧水西區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溧水西區污水處理廠正式建成投運前,該項目外排廢水納入柘塘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四)落實地下水保護措施。對重點污染防治區和一般污染防治區採取分區防滲措施,建立廠區地下水環境監測系統,制定地下水監測計劃及風險事故應急響應預案,防止地下水污染。
(五)強化噪聲污染控制措施。對高噪音設備採取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3類標準限值要求。
(六)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和處置,危險廢物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妥善處置,一般固體廢物採取外銷綜合利用處理,生活垃圾交由環衛部門統一處置。
(七)加強環境風險防範。設置消防廢水的截流、導排系統和足夠容積的事故水池等風險防範措施,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完善與地方政府應急預案對接及聯動,確保事故水、污染雨水等不排入外環境。
(八)在工程施工和運作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定期發佈環境資訊,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試生産前,應向江蘇省環境保護廳提交書面試生産申請,經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試生産。在試生産期間,須按規定程式向我部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産。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我部委託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江蘇省環境保護廳以及南京市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9月19日
抄送:工業和資訊化部,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南京市環境保護局,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保護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9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