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塔山2×660MW坑口電廠(二期擴建)低熱值煤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上報〈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塔山2×660MW坑口電廠(二期擴建)低熱值煤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同煤經電力字〔2014〕41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我部審批即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已經查處。你公司必須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二、該項目位於山西省大同市同煤集團塔山迴圈經濟園區內,擬在現有一期工程擴建端建設2×660兆瓦超臨界直接空冷凝汽式燃煤發電機組,配2×2192噸/小時超臨界直流煤粉爐,燃用塔山礦原煤、中煤和煤泥混合形成的低熱值煤,同步建設鍋爐煙氣脫硫、脫硝、除塵系統,工業用水為同煤集團生活污水處理分公司中水,配套建設封閉式輸煤系統、條形封閉煤場,依託一期工程灰場、工業廢水處理站等公用及輔助設施。
該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山西省低熱值煤發電“十二五”專項規劃》、《大同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2020)》,滿足清潔生産要求。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後,工程建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減緩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總量控制指標要求。因此,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三、項目建設與運作管理中須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該項目所在區域環境空氣品質超標,為騰出環境容量、改善大氣品質,大同市人民政府以《關於大同煤礦集團塔山2×660MW坑口電廠(二期擴建)低熱值煤發電項目區域污染源削減方案的承諾》(同政發〔2014〕90號)承諾2014年底前大同市將完成礦區辰日玻璃廠、南郊區益華活性炭廠等8家企業關停,並對南郊區4個村7892戶平房居民實施集中供熱改造。你公司應于2015年底前完成一期工程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配合有關部門按期完成以上工作,上述措施作為本項目實施的配套內容,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削減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再作為其他項目的替代減排量。
(二)強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設計煤種,採用石灰石-石膏濕法煙氣脫硫系統,設MGGH(管式氣氣加熱器),不設煙氣旁路,脫硫效率不低於97.5%。採用低氮燃燒技術和SCR脫硝裝置,脫硝效率不低於85%。採用低低溫電袋組合除塵器除塵,脫硫系統除塵效率按50%計,脫硫系統後增設濕式靜電除塵器,除塵效率不低於70%,綜合除塵效率99.9875%。除塵、脫硫和脫硝對汞的協同脫除率不低於70%。兩爐合用一座240米高煙囪排放煙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須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表1中燃煤新建鍋爐排放限值要求。
支援該項目按照《關於印發〈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4〕2093號),進一步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認真落實原輔料儲運、破碎工序的揚塵控制措施,減少各類無組織排放。採用封閉式輸煤廊道和封閉煤場,灰庫、石灰石粉卸料斗和粉倉等均設置除塵設施,煤倉間及各轉載點採取多管衝擊式除塵。改造一期工程煤場為全封閉煤場。廠界大氣污染物排放須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
(三)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工業用水採用污水處理廠中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則設計、建設廠區排水系統,做好全廠水準衡,進一步優化廢水處理方案和回用途徑。新建脫硫廢水和含煤廢水處理設施,脫硫廢水單獨處理達標後用作灰場噴灑,含煤廢水經處理達標後回用於輸煤系統補充水。鍋爐補給水處理系統排水、含油廢水經分別處理後,與其他工業廢水一起經工業廢水站處理達標後回用於煤場噴灑、地面沖洗、灑水除塵等,不外排。生活污水經管網收集後,進入塔山迴圈經濟園區污水處理廠進行二級生化處理,處理達標後用於園區綠化、洗煤廠補水等。廠內設置足夠容量事故池,確保各種工況下廢污水不外排。
採取嚴格的分區防滲措施,對各主要廢水處理裝置區域、油罐區等區域採取重點防滲處理,依託的一期灰場採用複合土工膜防滲,廠址區和灰場上下游設置地下水監測點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範和應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強化噪聲污染防治。選用低噪聲設備,優化工程平面佈置,合理布設高噪聲設備。各種風機入口、鍋爐排汽口處設置消聲器,空壓機佈置在廠房內。合理安排吹管時間,吹管須提前公告周圍居民。東廠界和西廠界分別安裝隔聲屏障,確保各廠界晝、夜間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五)做好固體廢物分類處理、處置。灰渣和脫硫石膏立足於綜合利用,用於水泥生産和建材輔料等。綜合利用不暢時用汽車運至一期現有灰場貯存,禁止在未採取有效防塵措施的場地暫存或轉机。灰場建設和運作須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Ⅱ類場地要求。灰渣及脫硫石膏應分區堆存、分層碾壓,並灑水降塵,達到設計標高及時覆土綠化。
(六)強化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加強對除塵、脫硫、脫硝等系統及灰場的設計和運作管理。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培訓和演練,有效防範和應對環境風險。
(七)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廢水、施工揚塵、噪聲污染。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開展施工期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理工作,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監理報告。
(八)強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建設規範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體廢物堆放場,並設立標誌牌。安裝鍋爐煙氣污染物自動連續監測系統,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煙囪應按規範要求設置永久性監測口。
(九)在工程施工和運作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定期發佈環境資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工程試生産前,應向山西省環境保護廳提交書面試生産申請,經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試生産。在試生産期間,須按規定程式向我部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産。
五、如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或者污染防治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工程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部重新審核。
六、我部委託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和大同市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11月28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大同市環境保護局,北京欣國環環境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12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