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予批准鞍鋼集團鞍千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採區二期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通知
鞍鋼集團礦業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審查〈鞍鋼集團鞍千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採區二期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礦業〔2014〕58號)收悉。經審查,該項目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現有啞巴山採區工程已于2012年啟用西大背排土場,但該排土場周邊500米範圍內有80戶205人尚未實施搬遷,未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有工程採場及排土場邊坡較陡,存在安全及次生環境風險隱患。
二、根據我部《關於2014年環境保護部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的通知》(環辦〔2014〕63號),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化工總廠三期技術改造工程未落實環評批復要求,未經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長期違法生産,對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化工總廠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在掛牌督辦期間,暫停審批鞍山鋼鐵集團公司除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以外的項目。
鋻於以上問題,我部決定不予批准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我部委託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遼寧省環境保護廳進行監督檢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決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12月8日
抄送:遼寧省環境保護廳,鞍山市、遼陽市環境保護局,中冶京誠(秦皇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