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予批准內蒙古包頭鑫達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4500t/d採選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通知
內蒙古包頭鑫達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呈報“內蒙古包頭鑫達黃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4500t/d採選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請示》(中金鑫達〔2014〕123號)收悉。經審查,該項目及環境影響報告書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批准即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相關規定。
(二)現有臨時廢石場未設導流渠、滲濾液集排水設施以及堤、壩、擋土墻等,不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的相關要求。
(三)現有工程生活污水排放超標。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工程分析方面,重金屬平衡分析和固體廢物分析存在漏項,水準衡分析不合理。
(二)生態影響評價內容不全面,工程建設對內蒙古梅力更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的影響分析深度不夠,提出的生態保護措施缺乏針對性,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HJ19-2011)要求。
(三)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內容不全面,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610-2011)要求。
(四)工程擴建後鉛、砷、鉻、鎘排放量將大幅增加,未提出區域削減方案,不滿足《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和《內蒙古自治區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
鋻於以上問題,我部決定不予批准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繼續建設。我部委託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進行監督檢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決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12月8日
抄送: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包頭市環境保護局,北京礦冶研究總院,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