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予批准嵩縣金牛有限責任公司牛頭溝礦區(沙土凹金礦)改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通知
嵩縣金牛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呈報“嵩縣金牛有限責任公司牛頭溝礦區(沙土凹金礦)改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審的請示》(金牛字〔2014〕58號)收悉。經審查,該項目及環境影響報告書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批准即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相關規定。
(二)違法建設的廢石場A、空壓機站和1383米平硐均位於熊耳山省級自然保護區邊界外500米範圍之內,不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文化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08〕60號)相關要求。
(三)現有工程廢石場、東溝尾礦庫、歷史遺留廢棄地等未進行生態恢復,現有礦區涌水未綜合利用,外排生活污水超標。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工程分析方面,氰化物平衡和水準衡分析存在漏項,冶煉工藝産排污環節和源強分析不全面。
(二)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含氰化物廢水回用方案不落實,相關廢氣污染防治和固體廢物處置措施可行性分析不充分,全泥氰化尾礦漿破氰處理反應中生成的二次污染物及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論證不足,氰化鈉運輸及使用的環境風險分析論證不足,依託馬家溝尾礦庫的環境可行性論證不充分。
(三)生態影響評價內容不完整,提出的保護措施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四)工程改擴建後鉛、砷、鉻、鎘排放量將大幅增加,未提出區域削減方案,不符合《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和《河南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
鋻於以上問題,我部決定不予批准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繼續建設。我部委託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河南省環境保護廳進行監督檢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決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4年12月8日
抄送:河南省環境保護廳,洛陽市環境保護局,北京礦冶研究總院,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