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杭州灣地區環線並行線G92N(杭甬高速復線)寧波段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你單位《關於要求審批杭州灣地區環線並行線G92N(杭甬高速復線)寧波段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甬交規〔2014〕26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浙江省寧波市境內,線路全長56.094公里,包括東段和西段兩部分。東段起于鎮海區威海路,止于慈溪市附海鎮,線路長40.757公里,其中包括約13.5公里的涉海橋梁段。西段起于慈溪市庵東互通,止于余姚市小曹娥濱海産業園,線路長15.337公里。項目全線按照雙向六車道高速公路標準建設,設計速度120公里/小時,路基寬34.5米。全線設橋梁54座,長39631.2米。設互通式立交9處,涵洞44道,通道16處。沿線設服務區1處,收費站7處。工程計劃建設工期4年。
該項目符合《國家公路網規劃(2013年-2030年)》和《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發展佈局規劃(2008-2020年)》。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並做好沿線規劃控制工作的前提下,工程建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可得到緩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設計、建設和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加強沿線陸域生態保護工作。優化工程設計,合理增加項目臨近杭州灣濕地公園路段的橋涵布設比例,確保濕地生態系統連通性,並對該段橋梁結構形式和燈光控制等進行專項環保設計,減緩對鳥類等保護動物的不利影響。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施工範圍,禁止在鳥類集中分佈的灘塗濕地設置施工場地等臨時用地,在10月至11月的鳥類遷徙時期避免夜間施工。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宣傳教育,禁止捕殺野生動物。進一步採用局部優化線位、合理收縮邊坡或延長橋梁長度等方式,減少沿線土地的佔用。做好沿線水土保持工作,施工結束後及時對臨時佔地進行覆土和生態恢復。結合沿線生態和環境保護規劃相關要求開展工程景觀設計,確保工程及附屬服務設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二)強化水環境保護措施。優化設計及施工工藝,減少橋梁涉水橋墩數量,橋梁基礎施工應安排在枯水期,並採用鋼圍堰工藝,嚴禁向沿線跨越的水體排污。強化運營期通行車輛管理,開展水環境敏感目標水質監測工作。服務區、收費站等附屬服務設施産生的污水,經二級生化工藝處理後達標外排或經預處理滿足納管標準後接入市政污水管網集中處理,涉海段收費站污水經處理後定期清運至污水處理廠,禁止向海域排污。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管理,確保穩定運作。
(三)嚴格落實沿線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選用低噪聲施工機械,合理安排施工時段,施工期對施工場地附近的敏感目標設置移動式聲屏障等隔聲設施,減緩工程施工的噪聲影響。對全線運營期預測超標的聲環境敏感目標,針對不同情況,採取設置聲屏障、安裝隔聲窗等措施,確保其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標準要求。加強聲環境敏感目標的噪聲跟蹤監測,一旦超標及時增補、完善降噪措施,避免噪聲擾民。
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公路沿線的土地利用規劃,嚴格限制線上路兩側超標範圍內規劃新建學校、醫院及居民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
(四)落實海洋環境保護措施。加強涉海施工的環境管理,嚴格落實涉海工程的海域環境保護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時段,水下施工應避開4月至5月魚類産卵期,不得向水體直接排污。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增殖放流工作。
優化橋梁橋型及橋跨佈置,採取相應的工程防護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導致海底管道損壞對海洋産生不利環境影響。工程涉海橋梁段的威海互通匝道跨越化工管廊存在環境風險,應對該互通匝道與化工管廊交叉方案進行專項研究,落實相應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及要求。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落實環境監測計劃,建立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與當地港區、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
(五)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施工期拌和場、瀝青攪拌站等選址應遠離居民區。水泥、石灰等散裝物料運輸和臨時存放處採取防風遮擋措施,施工道路和施工場所定期灑水,減少揚塵。
(六)在工程施工和運作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定期發佈環境資訊,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七)初步設計階段應進一步優化細化環境保護設施,在環保篇章中落實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各項措施及投資。在施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監理招標文件中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並定期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交項目環境監理報告,環境監理報告作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之一。
三、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提交書面試運作申請,經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試運作。在工程試運作期間,必須按規定程式向我部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工程方可正式投入運作。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工程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部重新審核。
五、我部委託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及監督管理工作。
六、你單位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報告書分送我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浙江省環境保護廳,以及寧波市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12月4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通運輸部,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寧波市環境保護局,寧波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環境保護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12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