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8萬噸/年乙二醇裝置、熱電總廠擴建6#機組工程等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的函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上海石化38萬噸/年乙二醇裝置、熱電二站1#2#鍋爐煙氣脫硫工程等項目環保竣工驗收的請示》(上海石化安〔2014〕26號)及附送的《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8萬噸/年乙二醇裝置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上海石化38萬噸/年乙二醇裝置、熱電總廠擴建6#機組工程等項目(熱電二站煙氣脫硫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及《復測報告》(以下簡稱《驗收監測報告》)等材料收悉。工程在實施過程中未按照環評文件要求對石油焦場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2013年12月我部以環驗函〔2013〕67號文認為該工程尚不具備環保驗收條件。之後,你公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整改。2014年10月29日我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對該工程進行了現場復查。經研究,提出驗收意見如下:
一、工程建設基本情況
工程位於上海市金山區公司現有廠區內,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新建年産38萬噸/年乙二醇裝置、42萬立方米/小時空分裝置及熱電二站1#、2#鍋爐煙氣脫硫工程。2004年4月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復了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審〔2004〕150號)。38萬噸/年乙二醇裝置和1#、2#鍋爐煙氣脫硫工程分別於2005年1月和2006年6月開工建設,經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同意分別於2007年2月和11月投入試生産(滬環保許管〔2007〕192號、滬環保許管〔2007〕1391號)。工程總投資16.7億元,其中環保投資1.12億元。驗收監測期間生産負荷達到設計負荷的75%以上,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建設過程中主要發生以下變更:
(一)6#機組工程取消建設,空分裝置規模由30萬立方米/小時增至42萬立方米/小時,環氧乙烷儲罐由4個200立方米儲罐調整為2個200立方米儲罐。
(二) 活性污泥經鑒別不屬於危險廢物,並經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認可不作為危險廢物管理,處置方式由委託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變更為送熱電站鍋爐摻燒。
上述變更未事前履行手續。
二、環境保護措施及環境風險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一)廢氣
有廢氣經收集後送廢熱鍋爐焚燒後通過35米排氣筒排放;再生器二氧化碳冷凝氣部分回收利用,其餘通過70米高排氣筒排放;廢水預處理産生的惡臭氣體收集後經生物脫臭裝置處理後排放;1#、2#鍋爐採用低氮燃燒技術,煙氣經雙室四電場除塵、石灰石-石膏濕法脫硫後通過210米高排氣筒排放,煙氣旁路實施了鉛封,安裝了煙氣線上監測系統並與地方環保部門聯網;石油焦場設置了高12米、長662米擋風抑塵墻。
(二)廢水
落實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要求,生産廢水和初期雨水經生化預處理、脫硫廢水經凝凝沉澱預處理後與生活污水送公司環保中心水質凈化廠處理,公司總排口安裝有線上監測系統並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
(三)固體廢物
工程産生的固體廢物主要包括乙烯脫硫廢催化劑、乙烯氧化廢催化劑等危險廢物和空分裝置廢吸附劑、鍋爐灰渣、脫硫石膏和生化污泥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委託有資質單位處置廢催化劑和廢吸附劑,鍋爐灰渣和脫硫石膏外售綜合利用,生化污泥送熱電站鍋爐摻燒。
(四)環境風險防範及其他
乙二醇裝置區設置有圍堰,罐區設置有防火堤,新建容積為4000立方米事故池;熱電二站脫硫裝置區新建500立方米事故漿液池;編制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報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備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按照環評批復的“以新帶老”要求,落實了乙二醇生産廢水預處理裝置臭氣治理改造、1#2#鍋爐除塵器改造、關停並拆除了熱電一站4台燃油機組。
三、環保設施運作效果和項目建設對環境的影響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驗收監測報告》表明:
(一)廢氣
廢熱鍋爐外排煙氣中一氧化碳排放濃度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表3相關標準限值要求,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二類區Ⅱ時段燃氣鍋爐標準限值要求;1#、2#鍋爐外排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3時段標準限值要求。廠界無組織排放乙醛監測值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氫和臭氣濃度監測值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新擴改建二級標準限值要求。
(二)廢水
生産廢水預處理裝置排口總銀監測值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1997)表2一類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水質凈化廠總排口和全廠清下水排口pH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甲醛、石油類、氨氮、總鋅監測值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1997)表4二級標準限值要求。灰場廢水排口pH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石油類、氟化物、氯化物、汞、砷監測值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1997)相應標準限值要求。
四、驗收結論和後續要求
該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基本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配套建設了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落實了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經驗收合格,同意工程正式投入生産。
工程正式投産後應做好以下工作:加快鍋爐煙氣治理設施改造工程,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1)相關限值要求;強化環境風險防控措施,與地方管理部門形成聯防聯動,提高應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做好環保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各項污染物長期穩定達標排放,
我部委託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該工程運營期的日常環境監管。
環境保護部
2014年12月10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12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