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華電邵武電廠三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國華電集團公司:
你公司《關於請求審批福建華電邵武電廠三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中國華電科〔2014〕20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福建省南平市轄邵武市水北鎮藥村,擬利用拆除二期工程場地和相鄰新增部分廠地建設2台660兆瓦超超臨界燃煤發電機組,配2台2006噸/小時超超臨界煤粉爐。工程同步建設脫硫、脫硝、除塵、除灰渣、二次迴圈冷卻等系統,配套建設污水處理站、全封閉煤場等工程,依託現有灰場、鐵路專用線、油庫等工程,並對部分設施進行改造。
該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福建省“十二五”能源發展專項規劃》,國家能源局以《關於同意福建省2014年度火電建設規劃實施方案的復函》(國能電力〔2014〕360號)同意該項目納入福建省2014年度火電建設規劃。該項目符合清潔生産要求,在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污染物可達標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總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二、項目設計、建設及運營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嚴格落實“以新帶老”措施。對現有一灰場進行改造,對現有其他灰場進行封場處置,確保灰場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修改單相關要求。儘快拆除二期工程溫排水口等不再利用的附屬工程。
(二)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實施煙氣脫硫、脫硝、除塵工程,採用石灰石-石膏濕法煙氣脫硫工藝,不設煙氣旁路,綜合脫硫效率不得低於98%。採用低氮燃燒技術和選擇性催化還原(SCR)煙氣脫硝工藝,以尿素為脫硝還原劑,脫硝效率不得低於85%。採用靜電除塵器和濕式電除塵器除塵,綜合除塵效率不得低於99.93%。煙氣經過1座240米高煙囪排放。落實原輔料儲運、破碎工序及灰場等的揚塵控制措施,減輕各類無組織排放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廠界大氣污染物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煙氣排放應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相關要求。支援該項目按照《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發改能源〔2014〕2093號),進一步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三)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則完善廠區排水系統,不斷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根據不同水質進行分類處理,生産廢水以及生活污水等經處理後回用或者綜合利用,不得外排。廠區應採取分區防滲措施,合理設置地下水監測井,制定地下水監測與應急方案,開展動態監測,避免對地下水環境和周邊敏感目標造成不利影響。
(四)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優化廠區平面佈置,合理佈置高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採取基礎減振、隔聲、消聲等降噪措施。同時,吹管、鍋爐排氣應採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間應公告周圍居民,防止噪聲擾民。廠界環境噪聲須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相關要求,廠界周邊環境敏感點符合《聲環境品質標準》(GB3096-2008)相關要求。
(五)嚴格落實固體廢物分類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對固體廢物實施分類處理、處置,做到“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除灰渣系統應採用灰、渣分除,幹灰粗、細分儲方式,不得濕排。灰、渣和脫硫石膏立足於全部綜合利用,綜合利用單位應符合國家産業政策且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綜合利用不暢時運至事故灰場貯存,加強灰場管理和監測,防止對周邊敏感目標以及地下水環境造成污染。脫硝系統産生的廢催化劑等危險廢物交有資質的單位妥善處置。
(六)強化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加強對脫硫、脫硝、除塵等系統裝置的運作管理。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制定應急預案,並與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銜接,定期進行應急培訓和演練,有效防範和應對環境風險。設置足夠容量的應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現事故,必須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七)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項目施工期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理工作,在施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監理招標文件中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並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環境監理報告。
(八)在工程施工和運營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定期發佈企業環境資訊,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九)進一步強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設置規範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體廢物堆放場,並設立標誌牌。安裝外排煙氣污染物自動連續監測系統,並與環保部門聯網。煙囪應按規範要求預留永久性監測口。
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向福建省環境保護廳書面提交試生産申請,經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試生産。在項目試生産期間,必須按規定程式向我部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産。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工程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部重新審核。
五、我部委託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和南平市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12月10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南平市環境保護局,邵武市環境保護局,北京中環國宏環境資源科技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12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