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電電力普蘭店熱電廠“上大壓小”新建工程(2×350MW)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國電電力普蘭店熱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送〈國電電力普蘭店熱電廠“上大壓小”新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國電普電〔2014〕2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項目擬選廠址位於遼寧省大連市轄普蘭店市長店堡,擬新建2台350兆瓦超臨界抽凝背燃煤熱電機組,配置2台1150噸/小時超臨界直流煤粉爐,同步建設脫硫、脫硝、除塵系統。採用帶自然通風冷卻塔的二次迴圈冷卻系統,以普蘭店灣海水為冷卻水源,工業用水及鍋爐補給水為普蘭店市污水處理廠的中水,配套建設鐵路專用線、條形煤場、灰場、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處理等公用及輔助設施。項目建成後將為普灣新區東部提供1236.1萬平方米採暖供熱和254.6噸/小時工業蒸汽,替代關停供熱範圍內176台分散燃煤鍋爐、普蘭店天盛熱電有限責任公司4台75噸/小時燃煤鍋爐和12台工業蒸汽燃煤鍋爐,同時“上大壓小”關停遼寧省29.8萬千瓦小機組。
該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大連普灣新區熱電發展總體規劃(2012-2030年)》、《大連普灣新區供熱規劃(2012-2030年)》,滿足清潔生産要求。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後,工程建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減緩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總量控制指標要求。因此,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與運作管理中須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當地政府做好供熱範圍內176台分散燃煤鍋爐、天盛熱電有限責任公司4台75噸/小時燃煤鍋爐和12台工業蒸汽燃煤鍋爐的關停拆除工作。加快工程配套供熱管網的建設,管網未建成前本項目不得投入運作。
(二)強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設計煤種,採用石灰石-石膏濕法煙氣脫硫系統,不設煙氣旁路和GGH(煙氣換熱器),設計脫硫效率不低於98.5%。採用低氮燃燒技術和SCR脫硝裝置,脫硝效率不低於85%。採用雙室五電場靜電除塵器除塵,脫硫系統後建設濕式靜電除塵器,脫硫系統除塵效率按50%計,綜合除塵效率99.98%。除塵、脫硫和脫硝對汞的協同脫除率不低於70%。兩爐合用一座210米高煙囪,污染物排放濃度須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表1中新建燃煤鍋爐排放限值要求。
支援該項目按照《關於印發〈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4〕2093號)要求,進一步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認真落實原輔料儲運、破碎工序的揚塵控制措施,減少各類無組織排放。採用條形封閉煤場,各轉運站、碎煤機室、卸煤溝等落煤點設除塵裝置,煤倉間、石灰石粉倉、灰庫等頂部設置除塵裝置,帶式輸送機採用封閉佈置。廠界大氣污染物排放須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
(三)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則設計、建設廠區排水系統,做好全廠水準衡,進一步優化廢水處理方案和回用途徑。根據不同水質分類處理污(廢)水,脫硫廢水單獨處理達標後回用於輸煤系統噴灑,含煤廢水、含油污水等分別處理後回用於輸煤系統沖洗水和灰場灑水等,除海水迴圈冷卻水排水排入普蘭店灣外,其他生産、生活廢污水經處理達標後全部回用,不外排。廠內設置足夠容量的事故水池,確保各種工況下廢污水不外排。
廠區採取嚴格的分區防滲措施,對廢水處理站、脫硫廢水貯存池等區域採取重點防滲處理,灰場邊坡和庫底採用複合土工膜防滲,廠址區和灰場上下游合理設置地下水監測點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範和應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海水取水口設攔污柵,採用間歇加藥加氯方式,加氯時間安排在晝間,儘量減少對水生生物的影響。採用增殖放流的生態補償方式,加強漁業資源和周邊海洋生態環境的跟蹤調查。
(四)強化噪聲污染防治。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優化廠區平面佈置,合理佈置高噪聲設備。各種風機入口、鍋爐排汽口處設置消聲器,對空壓機、氧化風機、迴圈水泵等高噪聲設備採取基礎減振、隔聲、消聲等降噪措施。靠近冷卻塔附近廠界設置隔聲屏障,確保各廠界晝、夜間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合理安排吹管時間,吹管須提前公告周圍居民。鐵路專用線限速行駛,避免夜間運煤,在靠近敏感點處設置隔聲屏,防止噪聲擾民。
(五)嚴格落實固體廢物分類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灰渣和脫硫石膏立足於綜合利用,綜合利用不暢時用汽車運至事故灰場貯存,禁止在未採取有效防塵措施的場地暫存或轉机。脫硝系統産生的廢催化劑等危險廢物交有資質的單位妥善處置。灰場建設和運作須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Ⅱ類場地要求。灰渣及脫硫石膏應分區堆存、分層碾壓並灑水降塵,達到設計標高及時覆土綠化。
(六)強化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加強對脫硫、脫硝、除塵等系統裝置和灰場的運作管理。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制定應急預案,並與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銜接,定期進行應急培訓和演練,有效防範和應對環境風險。
(七)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優化施工工藝,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開展施工期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理工作,在施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監理招標文件中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並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環境監理報告。
(八)強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建設規範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體廢物堆放場,並設立標誌牌。安裝鍋爐煙氣污染物自動連續監測系統,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煙囪應按規範要求設置永久性監測口。
(九)在工程施工和運營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定期發佈企業環境資訊,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工程試生産前,應向遼寧省環境保護廳提交書面試生産申請,經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試生産。在試生産期間,須按規定程式向我部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産。
四、如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或者污染防治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工程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部重新審核。
五、我部委託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遼寧省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遼寧省環境保護廳和大連市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12月10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遼寧省環境保護廳,大連市環境保護局,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環境保護部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12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