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蒙古昊盛煤業有限公司石拉烏素礦井及選煤廠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內蒙古昊盛煤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上報審批〈內蒙古昊盛煤業有限公司石拉烏素礦井及選煤廠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蒙昊盛呈〔2014〕7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我部審批即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已經查處。你公司必須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二、該項目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屬神東煤炭基地呼基爾特礦區規劃新建礦井。井田面積約71.2平方公里,設計生産規模1000萬噸/年,配套建設同等規模選煤廠,服務年限113.7年。可採煤層平均含硫量0.55%-0.68%,屬瓦斯礦井。採用立井開拓,綜采采煤工藝,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原煤洗選採用重介淺槽分選。主要建設主立井、副立井、回風立井、選煤廠等主體工程,配套建設輔助工程、儲運工程、公用工程和環保工程。
該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礦區總體規劃,滿足清潔生産要求,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三、項目建設和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嚴格控制施工範圍,儘量減少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加強生態保護,制定沉陷區生態恢復方案,遵循“邊開採、邊恢復”的原則,做好沉陷區土地綜合整治和生態恢復。落實礦山生態治理與恢復專用資金和各項生態補償措施。
井田內查幹淖-1社有3戶居民位於保護煤柱內,86戶380人需搬遷安置,其中,首採工作面上方6戶28人在礦井投産前完成搬遷,剩餘村莊在所在區域開採前完成搬遷。對井田內吉祥福慧寺等文物保護單位留設足夠的保護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站,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確保建(構)築物安全。
(二) 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對水源地造成影響。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建立地下水保護和應急方案,動態監測井田周邊地下水水位及水質變化情況,一旦出現採煤影響居民飲用水,應立即啟動供水方案。對與查幹淖水廠飲用水水源地處於同一水文地質單元的約11.95平方公里井田區域暫不開採。聯合查幹淖水廠和哈頭才當飲用水水源地管理部門開展地下水跟蹤監測,出現採煤影響水源時,須立即停止採煤,採取補救措施。
礦井水經處理後用於井下消防等生産用水,部分經深度處理後利用,剩餘礦井水管輸至札薩克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用於札薩克物流産業園區項目用水。選煤廠煤泥水一級閉路迴圈。各類生産廢水、礦井水和生活污水處理後全部綜合利用,不得外排。落實廠區分區防滲措施。
(三)落實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措施。不設置矸石週轉場及排矸場,矸石不得地表堆存。掘進矸石前期綜合利用,後期全部回填井下廢棄巷道,不出井。落實洗選矸石回填井下廢棄巷道的配套工程,確保洗選矸石除綜合利用外,全部回填井下。鍋爐灰渣用於井下防火灌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送當地環衛部門統一處置。對違法開工建設堆存的矸石抓緊開展綜合利用,並進行場地生態恢復。
(四)設全封閉輸煤棧橋,原煤、産品煤筒倉貯存,破碎機、振動篩安裝集塵罩和除塵器。設置3台20噸/小時燃煤鍋爐,配麻石水膜除塵器,採用雙鹼法脫硫和SNCR脫硝,鍋爐煙氣污染物排放須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要求。儘快拆除施工期1台2噸/小時和1台0.3噸/小時燃煤鍋爐。
(五)選用高效低噪聲設備,鍋爐引風機、通風機設消聲器;各類水泵室內佈置,設減振基礎;機修車間等安裝隔聲門窗。廠界噪聲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要求。
(六)在工程施工和運作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合理環境訴求。定期發佈環境資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在施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監理招標文件中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工作,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監理報告,環境監理報告作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依據之一。項目竣工後,須按規定程式向我部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生産。鋻於該區域地下水環境敏感,工程每運作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六、我部委託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以及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12月15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局,中煤科工集團西安研究院,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12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