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浙能阿克蘇紡織工業城熱電新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浙能新疆阿克蘇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查〈浙能阿克蘇紡織工業城熱電新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浙能新能〔2014〕7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阿克蘇市紡織工業城(開發區)東北端,西距阿克蘇市中心約12公里。工程建設2×350兆瓦超臨界雙抽凝汽式汽輪機組,配2×1173噸/小時超臨界煤粉爐。採用石灰石-石膏濕法脫硫、低氮燃燒及SCR煙氣脫硝、雙室四電場低低溫靜電除塵器除塵工藝。配套建設1座條形封閉煤場、供排水系統、直接空冷系統、灰場等公用輔助系統。生産用水水源為阿克蘇市污水處理廠再生水,生活用水來自城市自來水。本工程是阿克蘇市城南分區和紡織工業城規劃的唯一熱電聯産熱源點,工程建成後關停拆除供熱範圍內全部126台燃煤小鍋爐。
該項目建設符合國家産業政策、《阿克蘇市熱電聯産規劃(2012-2030)》和《阿克蘇市城市供熱專項規劃(2012-2030)》要求,水利部出具了《關於浙能阿克蘇紡織工業城熱電新建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復》(水保函〔2014〕362號)。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污染物可達標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核定的指標要求。因此,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當地政府按期關停拆除供熱範圍內126台燃煤鍋爐。該內容納入本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燃用設計煤種,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採用石灰石-石膏濕法脫硫工藝,不設置GGH和煙氣旁路,脫硫效率不低於96%;採用低氮燃燒技術和選擇性催化還原法(SCR)脫硝工藝,以液氨為脫硝還原劑,脫硝效率不低於80%;採用高頻電源供電的雙室四電場低低溫靜電除塵器,除塵效率99.8%,綜合除塵效率不低於99.9%;除塵、脫硫、脫硝對汞協同脫除率不低於70%。煙氣經過1座210米高煙囪排放,煙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表1新建燃煤鍋爐要求。
認真落實原輔料儲運、破碎工序及貯煤場等環節揚塵控制措施。建設條形全封閉煤場,輸煤皮帶及粉碎系統均採取密閉措施,碎煤機室、煤倉間、灰庫、石灰石粉倉及各轉運點等設除塵裝置。灰渣採用封閉車輛運輸到灰場分區碾壓貯存。廠界大氣污染物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相關要求。
(三)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則設計、建設廠區排水系統,優化廢水處理方案和回用途徑。新建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生活污水處理後回用於綠化或冷卻系統補水;脫硫廢水單獨處理後回用,輸煤系統廢水處理後本系統回用,鍋爐補水系統産生的高懸浮物排水經處理後回用於輔機冷卻系統補水,高含鹽廢水回用於脫硫系統用水。正常工況下生産廢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設置足夠容量事故水池,確保各種工況下廢水不外排。
廠區應採取嚴格的分區防滲措施。對工業廢水處理區、生活污水處理區、液氨罐區、含煤廢水處理區、化學廢水處理區、含油廢水處理池等區域採取重點防滲。合理設置地下水監測井,落實地下水污染監控計劃,制訂地下水風險防範措施,避免對地下水環境造成污染。
(四)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優化廠區平面佈置,合理佈置高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採取基礎減振、隔聲、消聲等降噪措施。電廠西廠界設置長約200米、高2.2米的實體圍墻。廠界環境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合理安排吹管時間,吹管須提前公告周圍居民,防止噪聲擾民。
(五)嚴格落實固體廢物分類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對固體廢物實施分類處理、處置。除灰渣系統應採用灰渣分除,氣力除灰、機械除渣的方式。灰渣及脫硫石膏全部綜合利用,綜合利用不暢時,運至緊鄰廠址南側的灰場分區貯存。灰場的建設和使用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Ⅱ類場地要求。灰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為500米。
(六)強化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嚴格落實液氨罐區、污水處理設施和事故池等區域的防滲和監控措施。加強對除塵、脫硫、脫硝等系統裝置運作的管理,一旦出現事故,必須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發生。定期開展環境風險應急培訓和演練,有效防範和應對環境風險。
(七)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設置規範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體廢物堆放場,並設立標誌牌。安裝外排煙氣污染物自動連續監測系統,並與環保部門聯網。煙囪應按規範要求預留永久性監測口。
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開展施工期工程環境監理工作,在施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監理招標文件中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定期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交工程環境監理報告。項目竣工後,必須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書面提交試生産申請,經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試生産。在項目試生産期間,必須按規定程式向我部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項目方可正式投入運作。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工程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部重新審核。
五、我部委託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及阿克蘇地區環境保護局,並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12月10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阿克蘇地區環境保護局,新疆鼎耀工程諮詢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12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