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防洪防潮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平潭綜合實驗區堤防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批〈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防洪防潮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嵐綜實堤工建〔2014〕0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工程位於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海壇島。工程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整治、新建排洪渠20條,長48.356公里;新建、改建7個滯洪湖及24.496公里湖周防洪堤;加高加固海堤6.095公里;新建排洪渠兩岸防洪堤96.53公里;新建、改建水閘共6座。
該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平潭綜合實驗區全島防洪防潮規劃》等。工程建設將對水環境、水生生態等産生不利影響,必須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將不利環境影響程度降至最低。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 配合地方政府,全面實施雨污分流,對污染物濃度較高的初期雨水進行截流,排入城市污水管網進行處理。加快污水處理廠及其管網建設進度,先期建成幸福洋、壇南灣片區污水處理設施。控制排洪渠沿線納污量,使河道水系達到水環境功能要求,減少其排海污染負荷。
(二)嚴格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施工廢水和生活污水經處理後回用或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達標排放。施工中加強對施工區域排污管(口)的保護,防止造成環境污染。施工中採取必要的防滲措施、合理的施工工藝、監測地下水位等措施,加強對地下水的保護。運作期生活污水應納入城市污水管網,不具備納入條件的應處理後回用。優化水閘運作調度,進一步減緩對外海水質的不利影響。對近海水質和各滯洪湖水體富營養化水準進行長期監測。
(三)嚴格落實陸生生態保護措施。優化施工佈置,施工區域應避開保護植物和名樹古木,避免佔用平潭海壇風景名勝區。嚴格限制施工範圍和沿線林木的砍伐數量,減少施工對植被的擾動。鄰近農田、水塘的施工場地,施工時間應避開兩棲類和爬行類動物冬眠期,嚴禁捕殺各類野生動物。保留鳥類重要生境,採取有效措施減緩施工噪聲等對鳥類的不利影響。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剝離存放表土,施工結束後,選用當地物種對施工跡地進行復耕或生態恢復。
(四)嚴格落實水生生態保護措施。優化施工時間,涉水(海)作業避開魚類産卵、索餌等活動高峰期。在新建河段底部避免採用硬質護底,為水生植物和魚類提供適宜生境。加強對施工區域重要水生生物的觀測,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受傷、擱淺的重要水生生物。在條件適宜河段營建河濱濕地,建設生態護岸,恢復水生植物群落。適時開啟部分水閘,為魚類和蟹類等提供洄遊、上溯的途徑。採取禁止六橋水閘施工污廢水直接排入水閘外側海域、禁止捕捉中國鱟、對其進行跟蹤生態監測等措施,加強對中國鱟及其保護區的保護。通過開展增殖放流、種植紅樹林幼苗等方式落實生態補償措施。
(五)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防止施工産生的噪聲、揚塵、固體廢物等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做好移民安置區的污水、固體廢物等的處置。加強疏浚底泥的監測、管理,妥善處置重金屬超標底泥,避免對周邊居民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六)強化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制定應急預案,並與當地政府部門等相關應急預案做好銜接。定期進行應急培訓和演練,有效防範和應對環境風險。一旦發現問題,必須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七)在工程施工和運營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定期發佈企業環境資訊,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八)在項目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章中應進一步細化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各項措施及投資。在施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監理招標文件中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應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項目施工期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理工作,並定期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交工程環境監理報告。
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竣工後,必須按規定程式向我部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項目方可正式投入運作。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工程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部重新審核。
五、我部委託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福建省環境保護廳,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4年12月19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部,福建省環境保護廳,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上海勘測設計研究院,環境保護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12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