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華能汕頭海門電廠一期工程3號、4號機組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合格的函
中國華能集團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華能海門電廠一期3號、4號機組新建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函》(華能科環函〔2014〕466號)及附送的《華能汕頭海門電廠一期工程3號、4號機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總站環監字〔2014〕第69號)(以下簡稱《驗收監測報告》)收悉。我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於2014年10月21-22日對工程進行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現場檢查。經研究,提出驗收意見如下:
一、工程建設的基本情況
工程位於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海門鎮,新建2 臺1036 兆瓦超超臨界燃煤發電機組,配置2 臺3033 噸/小時超超臨界煤粉爐,同步建設脫硝、除塵及脫硫系統,配套建設封閉式煤場、輸煤設施、引水明渠等公用及輔助設施,擴建原有工業廢水處理系統,總投資64.36億元,其中環保投資8.65億元。我部于2012年8月批准該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審〔2012〕211號),該工程于2009年2月開工建設,3號、4號機組分別於2011年1月、2012年9月投入運作。驗收監測期間生産負荷達到75%,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環評批復中拆除華能汕頭電廠1-3號機組、華能海門電廠1-2號機組脫硫設施煙氣旁路和對華能汕頭電廠1-3號機組進行煙氣脫硝改造的要求已經落實。
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Ⅱ類場地要求,對緊臨廠區西南側的海邊灰場進行了防滲改造,庫底鋪設HDPE 土工膜並覆砂保護,灰場與最近的環境敏感點距離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控制要求。
二、環境保護措施及環境風險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一)廢氣
鍋爐採用低氮燃燒技術並配套建設選擇性催化還原法(SCR)脫硝裝置,煙氣經靜電除塵器除塵後進入海水脫硫裝置,處理後由一座210米高的雙管集束煙囪排放。建設兩個封閉式圓形煤場,輸煤系統設有噴淋抑塵裝置、除塵設施,灰庫頂部設布袋除塵器。
(二)廢水
工程産生的脫硫廢水、含煤廢水、工業廢水、含油廢水和生活污水採取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增建處理能力為100m3/h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含煤廢水、含油廢水、生活污水分別依託現有處理設施處理,廢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綜合利用,不外排。脫硫尾水經曝氣處理與溫排水一起經排水明渠自然冷卻後排海。
(三)固廢
工程採用氣力除灰和水力除渣系統,密閉輸煤,在廠內建有3 座貯灰庫,爐底渣採用刮板撈渣機系統。灰、爐渣目前全部綜合利用,綜合利用不暢時運至海邊灰場堆存。與生産廠家簽訂廢脫硝催化劑回收協議,目前尚未産生脫硝廢催化劑。
(四)噪聲
工程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了基礎減振措施,對部分高噪聲設備安裝了消聲裝置、隔聲裝置,採取了減振措施。
(五)總量
本工程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分別為1686噸和116噸,符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煙塵年排放量為1177噸。
(六)環境風險防範
制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環境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三、環保設施運作效果和項目建設對環境的影響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驗收監測報告》表明:
(一)廢氣
鍋爐外排煙氣中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氣黑度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標準要求。廠界無組織排放廢氣顆粒物符合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無組織排放周界外濃度最高點要求;氨罐區邊界無組織排放氨氣濃度和3 號、4 號機組海水脫硫曝氣區邊界監控點硫化氫濃度最大濃度均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標準限值要求。
(二)廢水
溫排水附近海域海水最高溫升7.5℃,離溫排口300 米外海域範圍海水溫升不超過4℃,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4台機組運作時4℃溫升0.29平方公里(距溫排口300 米)最大包絡面積預測範圍。溫排水溫升最大日均值為8.5℃,符合環評報告書預測冷卻溫升值為9.2℃要求。溫排水中總余氯未檢出。
脫硫廢水處理系統出口各監測指標符合《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第三類限值要求。雨水排口各監測指標符合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限值要求。
灰場周邊地下水監測井水中各監測指標符合《地下水品質標準》(GB14848-1993)Ⅳ類標準要求;pH值範圍滿足上述標準Ⅰ類標準要求。
(三)噪聲
廠界晝間、夜間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限值要求。聲環境敏感點晝間、夜間環境噪聲符合《聲環境品質標準》(GB3096-2008)2類功能區標準限值要求。
四、驗收結論和後續要求
該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基本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配套建設了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准予該項目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産。
工程正式投運後應做好各項環保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污染物長期穩定達標排放。加強環境風險防範,不斷完善應急預案,避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我部委託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汕頭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該項目運營期的日常環境監管。
環境保護部
2014年12月16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汕頭市環境保護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4年12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