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艾雷奧特(江蘇)飛機工業有限公司輕型通用飛機製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艾雷奧特(江蘇)飛機工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請求組織審查艾雷奧特(江蘇)飛機工業有限公司輕型通用飛機製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艾雷奧特〔2015〕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高新技術經濟區藍天航空航太産業園內,工程主要建設內容包括:生産廠房、研發中心、展示廳和飛行培訓中心等主體工程,以及配套倉儲、公用動力和環保工程,項目發動機試機和空中試飛均不在廠區內進行,不設置鍋爐房。項目設計年産AT-3型、AT-4型輕型飛機各50架/年。
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中國民用航空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民用航空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江蘇省裝備製造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建湖縣高新技術經濟區建設規劃(2010~2020)》及其規劃環評的相關要求。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後,項目對環境不利影響能夠得到一定的緩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噴漆廢氣採用玻璃纖維過濾氈+活性炭吸附裝置進行處理,烤漆廢氣、複合材料糊制及工具清洗廢氣、複合材料固化烘乾廢氣等採用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複合材料打磨粉塵採用布袋除塵器處理,食堂油煙採用油煙凈化設施處理,焊接煙氣採用移動式焊煙凈化機組處理。上述各類廢氣的排放須滿足相關排放標準的要求,其中揮發性有機物須滿足相應限值要求。加強廢氣處理設施和無組織排放的環境管理,做好外排廢氣和廠界無組織排放濃度監測。
(二)加強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産生的空調設備冷卻水、切割機直接冷卻廢水、機加工區地面清洗廢水以及生活污水經預處理滿足納管要求後,經園區污水管網排入建湖縣城南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採取分區防滲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三)強化噪聲污染控制措施。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採取室內佈置、基礎減振、廠房隔聲消聲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相應標準限值要求。
(四)嚴格落實固體廢物分類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對固體廢物實施分類處理、處置,做到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危險廢物交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妥善處置,一般固體廢物採取外銷綜合利用處理,生活垃圾交由環衛部門統一處置。
(五)加強環境風險防範。廠內設置危險廢物暫存庫,暫存庫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進行防滲。廠區須按要求建設足夠容量的應急事故水池,同時,制定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與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銜接,確保事故水、污染雨水等不排入外環境。
(六)在工程施工和運作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擔憂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訴求。定期發佈環境資訊,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竣工後,須按規定程式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運作。
四、該項目在未經我部批准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你公司應深刻反省,進一步強化法律意識,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防止再發生類似違法行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我部委託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江蘇省環境保護廳、鹽城市環境保護局以及建湖縣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5年4月22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蘇省環境保護廳,鹽城市環境保護局,建湖縣環境保護局,江蘇省環科諮詢股份有限公司,環境保護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4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