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青海省海西州巴音河蓄集峽水利樞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利局:
你局《關於報批青海省巴音河蓄集峽水利樞紐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西政水字〔2015〕9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工程壩址位於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巴音河干流中游河段,下距已建的黑石山水庫約45公里。工程開發任務以城鎮生活、工業供水為主,兼顧發電、防洪等綜合利用。水庫正常蓄水位3468米,死水位3395米,總庫容1.62億立方米,具有多年調節性能。工程樞紐主要由擋水建築物、泄洪建築物、引水發電系統及生態泄水設施組成。擋水建築物為混凝土面板堆石壩,最大壩高118.1米。工程總裝機3.3萬千瓦(3台1.1萬千瓦)。
該項目符合《青海省海西州巴音河流域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規劃》《青海省海西州巴音河流域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審查意見要求。水利部出具了《關於報送青海省巴音河蓄集峽水利樞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預審意見的函》(水資源函〔2015〕36號)和《關於青海省巴音河蓄集峽水利樞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復》(水保函〔2015〕41號)。工程建設將對水環境、水生生態、陸生生態等産生不利影響,須全面嚴格落實污染防治及生態保護措施,減緩不利環境影響,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與運作管理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做好流域水資源保護工作。工程建成後,下游巴音河流域增加的工業供水指標來自流域內農業節水和中水利用産生的水量指標,流域水資源需求與下游湖泊及濕地生態需水矛盾趨緊。應本著“先節水後供水、先治污後通水、先環保後用水”原則,儘量核減工業、農業及居民生活用水水量,節省出的水資源量應優先用於增加巴音河河道生態用水。嚴格控制河道取水總量,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在建和擬建農業節水工程、中水回用等節水措施,平衡控制巴音河取水總量,保證下游尾閭湖可魯克湖和托素湖入湖水量,對湖泊水環境與生態開展跟蹤監測。
(二)制定水庫蓄水及運作期下泄流量生態調度方案,嚴格落實水庫生態流量下泄措施。提出的下泄流量過程線應滿足生態與環境要求,確保下泄生態環境用水,水庫蓄水期間下泄生態流量不低於0.87立方米/秒,運作期通過生態放水管下泄生態流量不低於0.87立方米/秒-1.99立方米/秒,開展蓄集峽-黑石山水庫聯合生態調度,並在5-9月製造1-2次2年一遇的人造洪峰。建設生態放水管和生態流量線上監測系統,進行實時監控。
(三)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水庫清理環境保護方案,規範庫底清理環境標準和蓄水環境保護要求,做好蓄水初期水質保護。建設單位應儘快編制蓄集峽水利樞紐工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提請地方政府審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並依照有關法規進行水源保護。加強庫區水質保護,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並嚴格落實庫區及上游水資源保護規劃。
(四)做好水生生態保護工作。採取建設魚類增殖站、魚類棲息地保護、修復産卵場等補救措施,蓄水前完成各項魚類保護措施建設。工程截流前應在一棵樹以下桃哈河段建設魚類增殖站,形成運作管理和技術能力,進行野生親本捕撈、運輸、馴養。放流對象為青海湖裸鯉和黃河裸裂尻。開展增殖放流標誌跟蹤監測和評估,根據長期監測結果調整增殖放流對象及規模。將一棵樹至可魯克湖的桃哈約10公里河段作為棲息地進行保護。在黑石山水庫庫尾至上游1公里處進行産卵場修復。
(五)落實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嚴格控制施工活動範圍,落實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恢復措施,不得向巴音河干、支流棄渣。落實水質保護、生活垃圾處理和揚塵、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廢水、生活污水經處理後迴圈利用或回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統一收集後委託當地環衛部門定期清運。做好噪聲和廢氣、揚塵污染防治,加強施工道路降塵工作,選用低噪聲設備。合理安排施工時間,特別是工程爆破時間。
三、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一)落實建設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部門、人員和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有關方面環境保護責任。根據批復的環保措施重新核定環保投資概算。落實環保設計合同,同步進行環境保護初步設計、招標設計和技術施工設計。開展環境保護工程招標,將環保措施納入施工承包合同中。落實施工期工程環境監理,並定期向環保部門報送環境監理報告。
(二)蓄水前須進行階段環境保護驗收,水庫蓄水及運作期下泄流量環保調度方案、生態泄水設施、生態流量線上監測系統、魚類增殖放流站、魚類棲息地保護、産卵場修復、水源保護區劃定等措施應作為主要驗收內容。工程建成後,須按規定程式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後,項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防止生態破壞、防治污染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過5年方決定工程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部重新審核。
五、我部委託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青海省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你局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青海省環境保護廳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5年6月3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青海省環境保護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環境保護局,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河海大學,環境保護部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6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