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蒙古上海廟礦區長城六號煤礦新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新礦內蒙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審〈內蒙古上海廟礦區長城六號煤礦新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新內發字〔2017〕2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廟能源化工基地的資源開發區,屬內蒙古上海廟能源化工基地規劃新建礦井之一。井田面積8.12平方公里,設計規模150萬噸/年,服務年限50.1年。全井田開採8個煤層,劃分為3個採區,首採區為一採區。採用立井開拓方式,長壁一次採全高綜采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主要建設主立井、副立井、回風立井等主體工程及其輔助工程等。依託上海廟焦化園區中心洗煤廠洗選煤炭、內蒙古恒坤化工焦化廠提供熱源、上海廟礦區中心水處理廠處理礦井水。
該項目建設基本符合發展改革委《關於上海廟能源化工基地開發總體規劃的批復》(發改能源〔2011〕65號)及我部《關於〈上海廟能源化工基地開發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環審〔2011〕164號)和《關於上海廟能源化工基地開發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工作意見的函》(環辦環評函〔2016〕2119號)要求。同時,能源局出具了《關於內蒙古上海廟礦區長城六號煤礦産能置換方案的復函》(國能綜煤炭〔2016〕869號)。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我部批准即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已經查處。你公司必須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再次發生違法行為。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將項目建設的不良環境影響降到最低的前提下,我部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強化生態保護措施。嚴格控制施工作業範圍,減少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優化採煤工藝,控制沉陷高度,完善礦山生態恢復治理方案和充填開採方案。遵循“邊開採、邊恢復”的原則,及時對輕度、中度及重度沉陷影響區域分類實施綜合整治和生態恢復,滿足區域生態功能要求。對開採範圍內以及井田周邊受採煤影響的村莊,按開採時序要求,開採前落實搬遷措施。建立地表岩移觀測站,加強岩移變形觀測,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井田邊界涉及明長城遺址、水洞溝古文化遺址的區域留設保護煤柱,避免採煤對其造成影響。
(二)加強水環境保護。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制定地下水保護和應急方案。落實礦區規劃環評提出的芒哈圖規划水源地保護措施,根據周邊區域煤田開採進度,進一步開展區域地下水補給變化趨勢監測研究,優化規划水源地範圍,並將其與井田重疊區域設為禁採區。對井田內黑梁斷層、DF1、DF2斷層留設保護煤柱。工業場地污水處理站和事故水池採取防滲措施。工業場地和事故水池布設水質跟蹤監測點。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落實地下水跟蹤監測計劃,加強對井田及周邊地下水水位、水質的監測。一旦出現異常或採煤影響牧民飲用水,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啟動供水方案,確保受影響牧民供水安全。
各類生産廢水和生活污水處理後全部綜合利用,不外排。其中礦井水經混凝、沉澱、過濾、消毒處理後,大部分回用,部分送礦區中心水處理廠,其餘送內蒙古盛魯電廠作生産用水。排矸車間煤泥水實行一級閉路迴圈,生活污水採用二級生化處理工藝,處理後回用於排矸車間和廠房沖洗等。
(三)做好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建設期掘進矸石用於工業場地和風井場地的平整回填,多餘部分運上海廟西部礦區煤矸石臨時堆放場。運營期掘進矸石全部充填井下廢棄巷道和採空區,洗選矸石採用自溜充填方式填充採空區。礦井水處理站污泥摻入混煤,生活垃圾送當地環衛部門統一處理。
(四)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採用全封閉輸煤棧橋,封閉筒倉或方倉儲運原煤、産品煤,轉載點、跌落點採取噴霧灑水,機械排矸車間設密閉吸塵罩和扁布袋除塵系統,確保粉塵排放濃度符合《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426-2006)要求。運營期不設鍋爐,由內蒙古恒坤化工焦化廠提供熱源。
(五)落實隔聲降噪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通風機房、壓風機房和排矸車間等安裝雙層窗,主、副井提升機安裝可拆卸式隔聲箱,破碎機設隔聲罩,確保各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要求。
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竣工後,須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按首採區及接續盤區時段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四、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性質、規模、地點、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過五年工程才開工的,應當在開工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我部重新審核。
五、我部委託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
2017年5月21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局,煤炭工業太原設計研究院,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5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