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環保用和可能造成環境危害微生物進出口環境安全及衛生檢疫管理問題的復函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加強環保用和可能造成環境危害微生物進出口環境安全及衛生檢疫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京環文〔2006〕1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環保部門根據環境安全評價單位的評價結果出具環境安全證明。此證明是針對微生物菌劑的環境安全問題,屬於環境安全技術性證明,不屬於行政許可範疇。
二、我局將委託中科院微生物所作為環境安全評價單位,並由該所出具環境安全評價報告。我局將擴大環境安全評價單位的範圍;同時,我局正在組織制定環境安全評價相關標準規範,待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三、你局應按照《關於加強環保用和可能造成環境危害的微生物進出口環境安全及衛生檢疫管理的通知》(環發〔2005〕123號)要求,與轄區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共同加強監管,嚴防環境安全事故發生。
1、加強初審工作。環保用微生物環境安全的初審工作主要包括:對申請進出口微生物菌劑的企事業單位登記備案並對其從業資格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企事業單位發放《環境相關微生物菌劑進出口安全評價報告書》。自收到申請材料起,應在10天內辦結初審事項。
2、加強監管。對轄區內涉及環境相關微生物菌劑使用及生産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涉業企事業單位”)的生産使用過程、場所以及産生的廢水、廢氣及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及環境安全隱患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由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並反饋被檢查單位。對轄區內涉業企事業單位的現場檢查,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
3、加強風險防範。督促涉業企事業單位落實環境安全應急預案;一旦發生環境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環境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程式啟動應急工作。
二○○六年三月六日
主題詞:環保 微生物 環境安全 復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