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的通知
總局各部門,直屬機關黨委、紀委:
現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人事 公務員 辦法 通知
抄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人事司
附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優化公務員隊伍,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辭職,是指公務員根據本人意願,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辭去現任職務,終止其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機關的任用關係。
第三條 辭退公務員是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其與公務員的任用關係。
第二章 辭 職
第四條 公務員本人要求離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機關,並不再擔任其公務員職務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式向任免機關提出辭職。
第五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務員申請辭職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司、辦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二、所在司、辦提出意見,並報人事部門審核;
三、呈報局長審批,並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司、辦及申請辭職的人員;
四、辦理國有資産清還手續;
五、辦理有關辭職手續。
第六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的;
二、新錄用公務員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機關服務年限不滿五年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需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查的。
第七條 公務員辭職,任免機關應在接到申請的三個月內予以審批,超過三個月未予批復的,視為同意辭職,任免機關應按規定辦理辭職手續。
第三章 辭 退
第八條 辭退公務員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法定權力,只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可以依照法定程式辭退公務員。
第九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辭退:
一、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機構調整、撤消、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十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並被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嚴重疾病或負傷正在進行治療,並手續健全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産期及哺乳期內的。
第十一條 辭退公務員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公務員所在司、辦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經集體研究提出辭退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
二、任免機關人事部門進行審核;
三、呈報局長審批;
四、對已做出辭退決定的,由人事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司、辦和被辭退的人員,同時抄送國家人事主管部門備案。
五、辦理國有資産的清還手續和辭退手續。
第四章 辭職、辭退的法律後果
第十二條 公務員在辭職的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並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及其直屬事業單位工作。
第十三條 公務員辭職後,兩年內不得到與所在機關有隸屬關係的企事業單位工作;超過上述時限的,需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公務員被辭退後,五年內不準錄用到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隸屬關係的企事業單位工作;超過上述時限的,需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後,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發工資。
第十六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或者按規定領取一定的辭退費。
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自被辭退的次月起由單位開始發放辭退費。辭退費發放標準,以低於公務員辦事員的最低工資、高於社會救濟的原則確定。辭退公務員所需辭退費用,在單位預算內經費中調劑解決。
辭退費發放期限:工作年限不足兩年的,為三個月;滿兩年的,為四個月;兩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發一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辭退費停發:
一、領取期限已滿;
二、重新就業;
三、參軍;
四、出境或出國定居;
五、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
第十七條 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應在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內辦理公務交接和辭職、辭退手續,必要時還應接受財務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不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八條 公務員辭職離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機關和被辭退的,其人事檔案按有關規定轉至人才交流機構。
第十九條 公務員對辭職未被批准或者對被辭退不服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人事主管部門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