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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佈《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修改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
為防治大氣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現發佈《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修改單。本修改單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修改單
二○○○年一月六日
主題詞: 環保 空氣 標準 修改 通知
抄 送: 各直屬單位、派出機構
附件: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修改單
一、 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標。
二、 二氧化氮(NO2)的二級標準的年平均濃度限值
由0.04mg/m3改為0.08mg/m3;日平均濃度限值由0.08mg/m3改為0.12mg/m3;小時平均濃度限值由0.12mg/m3改為0.24mg/m3。
三、 臭氧(O3)的一級標準的小時平均濃度限值由0.12mg/m3改為0.16mg/m3;二級標準的小時平均濃度限值由0.16mg/m3改為0.20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