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0年12月22日起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實施),鼓勵生物質能的發展,加強生物質發電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産業發展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生物質發電項目主要為農林生物質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和垃圾填埋氣發電及沼氣發電項目。
二、現階段,採用流化床焚燒爐處理生活垃圾的發電項目,因採用原料熱值較低,其消耗熱量中常規燃料的消耗量按照熱值換算可不超過總消耗量的20%。其他新建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原則上不得摻燒常規燃料,否則不得按照生物質發電項目進行申報和管理。國家鼓勵對常規火電項目進行摻燒生物質的技術改造,當生物質摻燒量按照熱值換算低於80%時,應按照常規火電項目進行管理。
三、建設生物質發電項目應充分發揮當地的優勢,合理規劃和佈局,防止盲目布點。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要以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置規劃為基礎,確定合理的佈局及建設規模。秸稈發電項目原則上應佈置在農作物相對集中地區,要充分考慮秸稈産量和合理的運輸半徑;林木生物質發電項目原則上佈置在重點林區;沼氣發電項目要與大型畜禽養殖場、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工業企業的廢水處理工程配套建設。在採暖地區縣級城鎮周圍建設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應儘量結合城鎮集中供熱,建設生物質熱電聯産工程。
四、生物質發電項目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除生活垃圾填埋氣發電及沼氣發電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外,其他生物質發電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審批完成後三個月內,將審批文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在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批工作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具體技術要點詳見附件):
(一)切實做好生物質發電項目的選址和論證工作。根據區域總體規劃及生物質資源分佈特點,深入論證生物質發電項目選址的可行性。一般不得在大中城市建成區、規劃區新建生物質發電項目。
(二)做好污染預防和廠址周邊環境保護。應根據項目污染物排放情況,明確合理的防護距離要求,防止對周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不利影響。
(三)結合生物質發電項目的發展現狀,明確嚴格的污染物治理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引進國外設備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應不高於引進國同類設備的排放限值。
(四)採用農林生物質、生活垃圾等作為原燃料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必須考慮原燃料收集、運輸、貯存環節的環境影響。
(五)加強環境風險防範工作,督促企業落實風險防範應急預案,杜絕污染事故發生。
附件: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的技術要點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主題詞:環保 生物質發電 環評 通知
抄 送:各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附件:
生物質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的技術要點
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1、廠址選擇
用地是否符合當地城市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是否符合國家土地政策。除國家及地方法規、標準、政策禁止污染類項目選址的區域外,以下區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1)大中城市建成區和城市規劃區;
(2)城鎮或大的集中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3)可能造成敏感區環境保護目標不能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區域。
2、技術和裝備
(1)除採用流化床焚燒爐處置生活垃圾的發電項目,其消耗熱量中常規燃料的消耗量按照熱值換算可不超過總消耗量的20%外,採用其他焚燒爐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不得摻燒常規燃料。
(2)採用國外先進成熟技術和裝備,要同步引進配套的環保技術,在滿足我國排放標準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應達到引進設備配套污染控制設施的設計運作值要求。
3、污染物控制
(1)燃燒設備須達到《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規定的“焚燒爐技術要求”;採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確保煙氣中的SO2、NOX、二噁英、HCl等酸性氣體及其他煙氣污染物達到《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表3“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預留脫氮條件;安裝煙氣自動連續監測裝置。
(2)酸鹼廢水、冷卻水排污水及其他工業排水處理處置是否可行;垃圾滲濾液處理系統能否確保垃圾滲濾液全部焚燒,垃圾滲濾液處理系統發生故障産生事故排放,是否設置足夠容積的垃圾滲濾液事故收集池。
(3)工程應設置相應的磁選設備,對金屬進行分離並進行回收;焚燒爐渣與除塵設備收集的焚燒飛灰應分別收集、貯存和運輸,焚燒爐渣按《一般固體廢棄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要求進行貯存、處置,焚燒飛灰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進行貯存、處置。
4、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貯存
垃圾來源、供應量落實、可靠;運輸路線合理,運輸車須密閉且有防止垃圾滲濾液的滴漏措施;對垃圾貯存坑和事故收集池底部及四壁採取防止垃圾滲濾液滲漏的措施;採取有效防止惡臭污染物外逸的措施。另外,危險廢物不得進入生活垃圾焚燒電廠進行處理。
5、衛生防護距離
按照産生的HCl等酸性氣體及惡臭污染物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等無組織排放源強計算並確定衛生防護距離。
6、環境風險
設置環境風險影響評價專章,根據工程與環境特點,制定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及防範應急預案,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7、污染物總量控制
工程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須提出區域平衡方案,明確總量指標來源,實現“增産不增污”或“增産減污”。
8、用水
垃圾發電項目用水要符合國家用水政策(鼓勵用城市污水處理廠中水,北方缺水地區限制取用地表水、嚴禁使用地下水,北方缺水地區生物質發電項應採取空冷方式)。
二、農林生物質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類項目
1、農林生物質的範圍
農林生物質的種類包括農作物的秸稈、殼、根,木屑、樹枝、樹皮、邊角木料,甘蔗渣等。
2、廠址選擇
(1)地方政府應根據當地生物質資源分佈情況和合理運輸半徑,進行綜合規劃、合理佈局,制定農林生物質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類項目發展規劃。
(2)廠址用地應符合當地城市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符合國家土地政策;原則上大中城市建成區和城市規劃區、城鎮或大的集中居民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以及可能造成敏感區環境保護目標不能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區域,不得新建農林生物質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項目。
2、技術和裝備
(1)鍋爐必須以農林生物質為燃料,不應與煤、矸石或其他礦物燃料混燒。
(2)採用國外成熟技術和裝備,要同步引進配套的環保技術和污染控制設施。在滿足我國排放標準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應達到引進設備配套污染控制設施的設計運作值要求。
秸稈發電項目原則上選擇12MW及以上機組規模。
3、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煙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單臺出力65t/h以上採用甘蔗渣、鋸末、樹皮等生物質燃料的發電鍋爐,參照《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火力發電鍋爐的污染物控制要求執行。
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採用甘蔗渣、鋸末、樹皮等生物質燃料的發電鍋爐,參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中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有地方排放標準且嚴於國標的,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引進國外燃燒設備的項目,在滿足我國排放標準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應達到引進設備配套污染控制設施的設計運作值要求。
(2)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根據生物質發電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空氣功能區劃,其産生的惡臭污染物(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濃度的廠界排放限值,分別按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5-93)表1相應級別的指標執行,如環境空氣二類區,生物質發電項目的惡臭污染物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5-93)二級標準限值。
摻燒常規燃料(如煤炭),其煤堆場煤塵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其單位法定周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非甲烷總烴廠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4、污染物控制
採取的煙氣治理措施,能確保煙塵等污染物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採用有利於減少NOX産生的低氮燃燒技術,並預留脫氮裝置空間;
配備貯灰渣裝置或設施,配套灰渣綜合利用設施,做到灰渣全部綜合利用。
5、惡臭衛生防護距離
按照其惡臭污染物(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等)無組織排放源強確定合理的衛生防護距離。
6、原料的來源、收集、運輸和貯存
落實穩定的農林生物質來源,配套合理的秸稈收集、運輸、貯存、調度和管理體系;原料場須採取可行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7、用水
農林生物質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項目用水是否符合國家用水政策(鼓勵用城市污水處理廠中水,北方缺水地區限制取用地表水、嚴禁使用地下水,北方缺水地區生物質發電項應採取空冷方式)。
8、環境風險
設置環境風險影響評價專章,根據項目特點及環境特點,制定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及防範應急預案,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三、垃圾填埋氣發電及沼氣發電類項目
1、廠址選擇
用地符合當地城市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符合國家土地政策;避開城市上風向、村莊等敏感目標。廠址應與垃圾填埋場統籌規劃。
2、技術和裝備
採用國外先進成熟技術和裝備,要同步引進配套的環保技術和污染控制設施,在滿足我國排放標準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應達到引進設備配套污染控制措施的設計運作值要求。
3、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煙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單臺出力65t/h以的發電鍋爐,參照《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規定的燃氣輪機組的污染物控制要求執行。
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的發電鍋爐,參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中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執行。
有地方排放標準且嚴於國標的,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引進國外燃燒設備的項目,在滿足我國排放標準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應達到引進設備配套污染控制設施的設計運作值要求。
(2)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根據生物質發電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空氣功能區劃,其産生的惡臭污染物(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濃度的廠界排放限值,分別按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5-93)表1相應級別的指標執行,如環境空氣二類區,生物質發電項目的惡臭污染物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5-93)二級標準限值。
非甲烷總烴廠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4、污染物控制
採取的垃圾填埋氣和沼氣預處理及煙氣治理措施,要確保煙塵等污染物達到國家排放標準;鍋爐的燃燒系統應採用有利於減少NOX産生的低氮燃燒技術,並預留脫氮裝置空間。
5、惡臭衛生防護距離
按照其惡臭污染物(氨、硫化氫、甲硫醇、臭氣等)無組織排放源強確定合理的衛生防護距離。
6、環境風險
是否設置環境風險影響及對策章節,並根據項目特點及環境特點,制定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及防範應急預案,杜絕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7、用水
垃圾發電項目用水須符合國家用水政策(鼓勵用城市污水處理廠中水,北方缺水地區限制取用地表水、嚴禁使用地下水,北方缺水地區生物質發電項應採取空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