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在第四個全國生態日來臨與生態環境法典正式施行的重要時間節點,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佈了“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程的十大案例”。
本批十大案例從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之前公開發佈的典型案例、指導性案例中遴選確定,包括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兩大類型,並聚焦長江、黃河流域和青藏高原等重點生態區域,較為全面地展現了生態環境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同向發力的工作成效,集中體現了行政與司法協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實踐成果。
本批十大案例分佈在改革不同階段,其中試點階段(2015-2017年)啟動辦理的2件、全國試行階段(2018-2021年)啟動辦理的7件、常態化實施階段(2022年至今)啟動辦理的1件。試點階段,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某企業污染長江支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提供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實踐樣本,有助於樹立“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理念。貴州省貴陽市2家企業非法傾倒廢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探索了磋商和司法確認具體機制,被納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全國試行階段,安徽省池州市某企業污染長江支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創新簡易評估程式,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某企業污染騰格裏沙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青海省木裏礦區非法採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系列案等賠償金額較大、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辦理為形成重大案件督辦機制奠定了基礎,相關制度探索已充分納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政府訴某企業污染黃河支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為法院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重要司法示範。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支援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某電鍍基地多家企業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檢察院支援吉安市生態環境局對永豐縣某産業園3家企業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山東省南四湖流域全鹽量硫酸鹽超標排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系列案,人民檢察院全流程參與,深化“政府索賠+檢察支援”的協同履職模式,為兩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的意見》提供實踐支撐。常態化實施階段,福建省泉州市某採石場非法採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為建設綜合性修復基地、拓展生態産品價值實現路徑打造鮮活樣板。
截至2026年7月,各地累計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約7.04萬件,涉賠償金額超過355億元,推動一大批受損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改革成效覆蓋面持續拓展。本批十大案例大多是全國或者本地區的首例、首創,在全國或本省份範圍具有重大影響;有的對磋商、訴訟、修復等方面的機制進行了探索;有的還被相關改革文件或者立法吸納,有助於各地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規範辦理,人民法院統一裁判標準,人民檢察院支援損害賠償案件高質效辦理。十大案例是全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落地見效、縱深推進的生動縮影,體現了各地在不同時期制度改革實踐中的積極探索,對於推動改革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會同相關部門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落實生態環境法典、民法典有關規定,繼續加強協調聯動,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助力健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更加堅實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