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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海南分公司12口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中海油瓊函〔2019〕2號)收悉。經審查,同意你公司DF15-1-2(d)、DF30-2-1(d)、LS15-2-1(d)、LS25-1E-1(d)、LS25-5-1(d)、LS26-2-1(d)、LS28-1-1(d)、LT26-3-1(d)、ST29-1-1(d)、ST31-3-1(d)、WC25-3-1(d)、YL2-2-1(d)等12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19年7月1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海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