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KP11-1-3d井等40個項目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收悉。經審查,同意你公司KP11-1-3(d)、EP17-1-2(d)、EP18-5-1(d)、EP18-5-2(d)、HZ26-6-2(d)、EP20-5-5(d)、EP20-5-6(d)、HZ10-2-2(d)、HZ27-5-1(d)、LF25-3-1(d)、LF25-3-2(d)、BY9-1-1(d)、BY9-1-2(d)、EP9-1-1(d)、EP9-1-2(d)、EP9-2-1(d)、EP9-2-2(d)、EP9-3-1(d)、EP9-3-2(d)、KP17-1-1(d)、KP17-1-2(d)、HZ27-5-2(d)、HZ21-1-19(d)、LF8-3-2(d)、LF25-2-1(d)、LF25-2-2(d)、LF8-1-4(d)、LF9-7-1(d)、PY4-2-4(d)、PY4-2-5(d)、PY10-1-2(d)、PY5-1-B29H1、PY4-2-B13H1、HZ33-1-A6H、HZ33-1-A7H、HZ33-1-A8H、HZ32-2-8Sa、LH11-1-B4H3、LF7-2-A7、LF7-2-A8H等40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19年9月25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