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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LF13-1-29H3井等8個項目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收悉。經審查,同意你公司LF13-1-29H3、XJ30-2-B06ST7、XJ30-2-B23ST5、XJ30-2-B11ST4、XJ24-3-A23ST2、HZ25-8-A3H1、HZ21-1-15Sb、PY4-2-A04H2等8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