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LS30-6-1等13口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請示》(中海油滬安〔2019〕156號)收悉。經審查,同意你公司LS30-6-1、WZ13-3-1、WZ14-2-1、LS36-1N-1、LS35-3E-1、LS24-2-1、LS36-1-A6、LS36-1-A7、SHX36-5-A4H、SHX36-5-A5、HY1-1-A7H、BYT-A9、HY1-1-A10H等13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19年12月13日
抄送:中國海警局,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