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LS36-1-A8等5口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請示》(中海油滬安〔2019〕178號)收悉。經審查,同意你公司LS36-1-A8、KQT-B6、NB19-6S-1、NB19-6N-1、NB8-6-1等5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20年1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海警局,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