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湛江分公司19口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中海油湛函〔2020〕2號)收悉。經審查,同意你公司WS16-9-7(d)、WS16-9-8(d)、WS22-9-10(d)、WS23-4-1(d)、WS23-4-2(d)、WZ6-9-A6S1、WZ6-9-A7H2、WZ11-2-B3H1、WZ11-1N-A6S1、WZ11-2-A8、WZ11-2-A9 、WZ11-2-A10、WZ11-4N-B25、WZ11-4N-B27H、WZ11-4N-B28、WZ11-4N-B29、WZ11-4N-B30、WZ12-2-B40、WZ12-2-B41等19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1%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20年3月1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