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海南分公司33口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中海油瓊函〔2020〕1號)收悉。經審查,函覆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WZ6-1-5(d)、WZ6-1S-3(d)、WZ6-1S-4(d)、WZ6-1S-5(d)、WZ6-12-2(d)、WZ10-6-2(d)、WZ10-6-3(d)、WZ10-8S-1(d)、WZ10-8S-2(d)、WZ10-8S-3(d)、WZ11-4N-10(d)、WZ11-4N-11(d)、WZ11-11-4(d)等13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1%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二、同意你公司DF11-2-1(d)、LD2-3-1(d)、LS11-1-1(d)、LS11-2-1(d)、LS12-1-1(d)、LS12-2-1(d)、LS15-3-1(d)、LS17-1-1(d)、LT19-1-2(d)、LT26-3-2(d)、LT26-3-3(d)、LT26-3-4(d)、LT26-3-5(d)、WC8-3E-3(d)、WC8-3E-4(d)、YL3-2-1(d)、YL7-1-2(d)、YL7-1-3(d)、YL10-1-1(d)、YL10-1-2(d)等20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20年3月1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