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LH11-1-D6H1井等19個項目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收悉。經審查,同意你公司LH11-1-D6H1、XJ30-2-B8ST2、XJ30-2-B16ST1、HZ25-8-A12H1、XJ23-1-A16H1、XJ23-1-A03H1、EP23-2-A4P1&A4H、EP23-7-A6P1&A6H、PY5-1-A16H1&P1、PY4-2-B11H1、PY4-2-B14H1、PY5-1-B04H1、PY5-1-B24H1、PY4-2-B28H1、HZ19-3-4Sb、HZ19-3-5Sb、HZ19-3-8Sa、LF13-2-4(d)、EP20-5-7(d)等19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20年3月1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