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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藍天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氫氯氟烴生産配額主體變更事項的復函
浙江藍天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化藍天氟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浙江藍天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氫氯氟烴(HCFCs)生産裝置搬遷説明及申請HCFCs生産配額主體變更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同意浙江藍天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1日0時起將2020年度HCFC-123、HCFC-124和HCFC-133a生産配額主體變更為中化藍天氟材料有限公司。
二、自2020年2月1日0時起,浙江藍天環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利用原有HCFCs生産裝置生産HCFC-123、HCFC-124、HCFC-133a等消耗臭氧層物質。
三、請你公司嚴格遵守《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及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按照核發的HCFCs生産配額組織生産經營活動,及時上報相關數據,完整保存HCFCs生産經營有關原始資料,接受並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特此函覆。
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2020年3月3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
部內抄送:執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