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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HY1-1-4等16口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請示》(中海油滬安〔2020〕55號)收悉。經審查,同意你公司HY1-1-4、NB14-8-1、NB25-5-3、KQT-A5(S)、KQT-A9(H)、KQT-A10(H)、KQT-B2S、KQT-B3S、HY1-1-A2(H)、HY1-1-A11(H)、HY1-1-A12(H)、HY1-1-A13(H)、CX-A8S、CX-A15、CX-B7H、BYT-A6等16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20年4月16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海警局,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