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湛江分公司19口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中海油湛函〔2020〕10號)收悉。經審查,函覆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WS16-1-20(d)、WS16-1-21(d)、WS16-1-22(d)、WS16-1-23(d)、WS22-6-1(d)、WS22-6-2(d)、WZ11-1-A16H1、WZ11-1-A24H1、WZ11-2-B4H2、WZ11-2-B8、WZ12-1-B29S2、WZ11-4N-A4S1、WZ12-1-B2H1、WZ12-2-B42、WZ12-2-B43、WZ12-2-B44、WZ12-2-B45等17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1%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二、同意你公司WC9-3-B4和WC19-1-A12H1等2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20年5月18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