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海南分公司18口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鑽井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許可的函》(中海油瓊函〔2020〕7號)收悉。經審查,同意你公司DF13-1-14(d)、DF13-1-15(d)、DF13-1-16(d)、DF13-2-12(d)、DF13-2-13(d)、DF13-2-14(d)、DF13-2-15(d)、LD15-1-6(d)、LD15-1-7(d)、LD16-2-1(d)、LD22-1-8(d)、LD22-1-9(d)、LS17-2-10(d)、LS18-4-1(d)、LS18-4-2(d)、LS25-1E-2(d)、LS25-1E-3(d)、LS25-5-1(d)等18口井鑽井作業中産生的經檢驗符合標準要求的含油量不超過8%的水基泥漿和鑽屑向海中排放,其他含油泥漿和鑽屑不得排海,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請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定期將實際排放的泥漿鑽屑樣品送檢驗單位檢驗,並每月向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報告排放情況。
生態環境部海洋生態環境司
2020年6月2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