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浙江瀚源電力裝備製造有限公司)
浙江瀚源電力裝備製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10073946505XY
法定代表人:周文渭
地址: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白楊街道18號大街321號3幢一層
浙江瀚源電力裝備製造有限公司核安全違法一案,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近期,我部(國家核安全局)調查發現,你公司在核級管道支承件製造過程中存在未有效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未按標準要求執行相應無損檢驗工序、使用無相應資質的焊工從事核級管道支承件焊接活動、無損檢驗無證人員審核報告等問題。
以上事實,有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關於浙江瀚源電力裝備製造有限公司被舉報問題現場檢查的情況彙報》(NCRO-JXⅢ-VIR-2018008)、《關於浙江瀚源電力裝備製造有限公司被舉報問題的現場核查報告》(北2018-150),核與輻射安全中心《關於浙江瀚源電力裝備製造有限公司被舉報問題進行現場核查的調查意見》(18-1900)、《關於浙江瀚源電力裝備製造有限公司被舉報問題的核查報告》(18-1939)和你公司《關於現場核查發現問題清單整改情況報告》(浙瀚電字〔2018〕第12號)為證。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19〕116號)及《國家核安全局送達回證》(國核安送〔2019〕02號)和你公司《關於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回函》(浙瀚電字〔2019〕02號)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二)核設施營運單位或者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未建立或者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的”。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單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關設計、設備,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聘用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擬責令你公司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一個月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十萬元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限期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後,你公司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於改正期滿後10日內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部(國家核安全局)。
(二)關於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部(國家核安全局)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上攜帶的繳款碼,通過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中央財政專戶或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19年7月11日
抄送:華北、華東、華南、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國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核電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二三建設有限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江蘇電力建設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7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