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環境資訊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環境資訊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
環境資訊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基礎性內容。深化環境資訊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是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有關要求,依法推動企業強制性披露環境資訊,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聚焦對生態環境、公眾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響,市場和社會關注度高的企業環境行為,落實企業強制性披露環境資訊的法定義務,建立部門聯動、運作有效的管理機制,強化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加強法治化建設,形成企業自律、管理有效、監督嚴格、支撐有力的環境資訊依法披露制度。
(二)工作原則。
——依法推進,落實責任。依法規範有序推進改革,推動企業落實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法定義務,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問題導向,健全制度。完善企業環境行為準則,建立健全引導、規範企業披露環境資訊的制度體系,著力解決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突出重點,強化監督。著重加強對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企業的管理,強化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確保資訊披露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保障制度有效實施。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業依法按時、如實披露環境資訊,多方協作共管機制有效運作,監督處罰措施嚴格執行,法治建設不斷完善,技術規範體系支撐有力,社會公眾參與度明顯上升。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環境資訊依法強制性披露規範要求。
1.明確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主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下列企業應當開展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企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開展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生態環境部負責。以下均需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確定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內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明確企業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內容和範圍,全面反映企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和環境治理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改革實踐和工作需要,及時完善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內容。落實國家安全政策,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的,企業依法依規不予披露。(生態環境部負責)
3.及時披露重要環境資訊。強化重要環境資訊披露,企業發生生態環境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變更、受到環境行政處罰或者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對社會公眾及投資者有重大影響或引發市場風險的環境行為時,應當及時向社會披露。(最高人民法院、生態環境部負責)
4.完善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形式。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應採用易於理解、便於查詢的方式及時自行開展,同時傳送至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系統,做到資訊集中、完備、可查。屬於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應當在年報等相關報告中依法依規披露企業環境資訊。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續披露企業環境資訊。(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負責)
5.強化企業內部環境資訊管理。引導企業規範工作規程,使用符合監測標準規範要求的環境數據,優先使用符合國家監測規範的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科學統計歸集環境資訊。企業披露的環境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生態環境部負責)
(二)建立環境資訊依法強制性披露協同管理機制。
6.依法明確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市(地)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企業名單動態更新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所屬企業的,由所在地市(地)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將其納入名單。對不按規定確定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企業名單的地方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生態環境部、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負責)
7.強化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行業管理。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管理,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相關工作。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將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納入綠色工廠和綠色製造評價體系,鼓勵重點企業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做好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樹立行業標桿。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金融風險管控體系、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等工作中,落實環境資訊依法披露制度。鼓勵行業協會指導會員企業做好環境資訊披露。(生態環境部、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負責)
8.建立環境資訊共用機制。市(地)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依託官方網站或其他資訊平臺,設立企業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系統,集中公佈企業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內容,供社會公眾免費查詢。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市(地)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將企業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情況及監督執法結果等資訊共用至同級信用資訊共用平臺、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並轉送至同級有關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負責)
(三)健全環境資訊依法強制性披露監督機制。
9.強化依法監督。加強資訊披露與執法機制一體化建設,生態環境部門將企業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情況納入監督執法,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加強監督,及時受理社會公眾舉報,依法查處並公開企業未按規定披露環境資訊的行為。依法健全嚴懲重罰機制,對環境資訊披露不及時、不規範、不準確的企業,督促其及時補充披露環境資訊,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加強對企業環境資訊依法披露的專門監督。充分利用有關工作資訊,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能力。(最高人民檢察院、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負責)
10.納入信用監督。將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的重要指標,將企業違反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處罰資訊記入信用記錄,有關部門依據企業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生態環境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負責)
11.加強社會監督。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引導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企業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進行監督。鼓勵企業以開放日等形式向社會公眾開放。(生態環境部負責)
(四)加強環境資訊披露法治化建設。
12.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動在相關法律法規制修訂中健全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的規定。生態環境部&&制定環境資訊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地方性環境資訊依法披露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環境資訊披露請示報告制度。(生態環境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負責)
13.健全相關技術規範。生態環境部門&&制定企業環境資訊依法披露格式準則。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在相關行業規範條件中,增加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要求。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修訂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有關文件格式,將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要求納入上市公司發行環節,在招股説明書等申報文件中落實相關要求。發展改革、人民銀行、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將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要求納入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修訂發債企業資訊披露有關文件格式。(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負責)
14.落實企業守法義務。強化企業依法披露環境資訊的強制性約束,加大對環境資訊弄虛作假、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或所披露資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利益相關者遭受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加強對企業的宣傳和培訓,提高企業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生態環境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負責)
15.鼓勵社會提供專業服務。完善第三方機構參與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的工作規範,引導諮詢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第三方機構為企業提供專業化資訊披露市場服務,對披露的環境資訊及相關內容提供合規諮詢服務。鼓勵市場評級機構將環境資訊強制性披露納入發債企業信用評級與跟蹤評級指標。(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負責)
三、實施保障
(一)落實地方責任。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環境資訊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層層壓實責任,健全工作機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強化經費保障,定期督促調度,確保改革舉措落實落地。
(二)形成部門合力。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統籌推進改革任務。工作中要強化部門協同,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形成責任明確、分工合理、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堅持問題導向,加強督導調研,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總結經驗,遴選典型並宣傳推廣。
(三)細化工作安排。各有關部門要緊抓工作落實,加快相關管理辦法和技術規範的制修訂,確保改革任務順利推進。2021年,印發環境資訊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企業環境資訊依法披露格式準則。2022年,完成上市公司、發債企業資訊披露有關文件格式修訂。2023年,開展環境資訊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評估。
有關事業單位的環境資訊依法披露制度,參照方案相關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