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武警部隊後勤部: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調整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指揮體制的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放射性污染防治條例》和《關於軍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14〕61號)等有關規定,現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部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監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隊所屬使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以下簡稱武警部隊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按照《軍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環境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由全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監管。
二、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武警部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輻射安全監管職責交接;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武警部隊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持證及監管資訊等文檔材料,移交給武警部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核技術利用項目較多或情況複雜的單位,軍地雙方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交接。
三、武警部隊核技術利用單位持有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可在原有效期內繼續使用;武警部隊核技術利用單位許可證需要延續、變更,或者新、改、擴建核技術利用項目的,應當向有許可證審批許可權的軍委後勤保障部和武警部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領輻射環境安全許可證。
生態環境部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
2020年8月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8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