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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排污申報有關問題的復函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於排污申報有關問題的請示》 (粵環報〔2018〕115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三部現行法律中均刪除了排污申報登記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污費。”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中仍有排污申報登記的相關規定,各地應根據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開展工作。
生態環境部
2018年8月22日
抄送: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