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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感染性廢物和損傷性廢物豁免認定有關事項的復函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你廳《關於感染性廢物和損傷性廢物豁免認定有關事項的請示》(魯環發〔2018〕52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第五條關於“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的規定,以及《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相關要求,感染性廢物(廢物代碼為831-001-01)和損傷性廢物(廢物代碼為831-002-01)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範(試行)》(HJ/T 276-2006)、《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範(試行)》(HJ/T 228-2006)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範(試行)》(HJ/T 229-2006)進行處理後,仍屬於危險廢物;處理後的廢物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或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處置,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特此函覆。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