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排污登記管理是排污許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全覆蓋,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減輕排污單位負擔的重要舉措。為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管理,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有關要求,我部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督促指導排污單位,按期完成排污登記,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對排污單位開展日常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發現排污單位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而未填報的,或者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擅自降低管理類別填報排污登記表的,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組織落實,加強監管指導,切實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管理工作。施行中遇到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1月6日
(此件社會公開)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是指污染物産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
一、適用範圍和登記時限
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的範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規定執行。
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我部規定的登記時限內填報排污登記表。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産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之前填報排污登記表。
二、登記方式
排污登記採取網上填報方式。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報排污登記表後,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可以自行列印留存。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排污單位,其排污登記要求另行規定。
三、登記內容
排污登記表的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聯繫方式、生産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主要産品及産能等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資訊。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要求。排污單位對填報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定期更新
排污登記表自登記編號之日起生效。對已登記排污單位,自其登記之日起滿5年的,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自動發送登記資訊更新提醒。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督促登記資訊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及時更新。
五、變更登記
排污登記表有效期內,排污登記資訊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20日內進行變更登記。
六、登出登記
排污單位因關閉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應當及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登出排污登記表,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管理資訊平臺提交登出申請後,由平臺自動即時生成回執,排污單位可以自行列印留存。
因排污單位生産規模擴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況依法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應按規定及時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並登出排污登記表。
七、資訊公開
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排污登記資訊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向社會公開。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辦公廳,生態環境部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