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等16家單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資訊變更的通知
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河北省輻射環境管理站、山西省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內蒙古自治區核與輻射監測中心、遼寧省生態環境事務服務中心、吉林省輻射環境監督站、江蘇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中心、江西省輻射環境監督站、湖南省輻射環境監督站、廣西壯族自治區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站、海南省輻射環境監測站、貴州省輻射環境監理站、雲南省輻射環境監督站、西藏自治區輻射環境監督站、青海省輻射環境工作站、寧夏回族自治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根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局對相關單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資訊變更的申請進行了審查。
經研究,同意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河北省輻射環境管理站、山西省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內蒙古自治區核與輻射監測中心、遼寧省生態環境事務服務中心、吉林省輻射環境監督站、江蘇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中心、江西省輻射環境監督站、湖南省輻射環境監督站、廣西壯族自治區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站、海南省輻射環境監測站、貴州省輻射環境監理站、雲南省輻射環境監督站、西藏自治區輻射環境監督站、青海省輻射環境工作站、寧夏回族自治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共16家單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資訊變更(見附件)。
國家核安全局
2020年6月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生態環境部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